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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琳
海南三亚代市长王勇等官员11月11日与罢运的出租车司机代表进行了两个多小时的座谈。王勇在座谈会上向三亚出租车司机表示抱歉,他提出了四条基本原则:一是维护社会稳定,依法严厉打击进行打砸的不法分子;二是尽快解决出租车司机提出的主要问题,维护出租车司机群体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出租车管理公司的各项行为,打击黑车;三是支持出租车司机成立自己的协会,为司机建立有效快捷的诉求渠道;四是公安交通等部门在处理事件时要时刻维护群众利益,尽快恢复全市出租车运营。(11月12日新华网)
这其中,维护稳定、打击黑车、维护群众利益都是政府的日常工作,即便不发生出租车罢运事件,政府也理应按此要求去做。颇为引人注目的,是第三条“支持出租车司机成立自己的协会”。出自代市长口中的这一“支持”,既承认了当地并无出租车司机“自己的协会”这一现状,也狠狠给了当地工会一记耳光。
依《工会法》的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劳动法》也明确,“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按理说,工会应当是工人“自己的协会”。
然而《工会法》在第6条第1款又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该法中的一些具体规定更是将工会定位为资方与劳方之间的协调人。这使得工会既要维护包括资方利益诉求在内的“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又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再加之本应是“社会组织”的工会通常还拥有维护当地经济发展的重任。当劳资双方出现矛盾时,工会既要站在工人的立场,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站在资方的立场,协调矛盾保护生产的稳定;还要站在地方政府的立场,自觉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大局,确保“良好的投资环境”。三者利益一致,相安无事,倘若发生工会无法协调的劳资纠纷,工会怎么办?
最近在重庆、甘肃、三亚等地先后发生的三起出租车司机罢运事件中,我们均没有看到工会的影子。在公共媒体上,我们也没有看到工会参与了罢运的善后。三亚市的这场座谈会,既有罢运的出租车司机代表,又有出租车公司代表,还有政府领导。劳方、资方、政府,工会没有参与进来。这已事实上映衬出工会工作的改革和完善的空间。
就改革和完善而言,应该修改《工会法》,使工会真正成为“工人自己的组织”。工人有了组织化,类似出租车行业的“份钱太高”,“非法营运车辆太多”等现象,完全可以经由工会出面与资方和政府进行协调处理。工人有了“自己的组织”, 诉求渠道畅通、快捷、有效了,劳资关系也就稳定了。
如果工会确实不能承担成为工人“自己的组织”这一重任,也许可以将现行工会系统与行政体系中劳动保障部门合并,让这个行政化的组织真正回归行政。这样,政府也可“支持出租车司机成立自己的协会”。鉴于三亚参与罢运的出租车司机已明确表示将“持续罢运”、“直到解决问题为止”,三亚市代市长的四条基本原则能否及时兑现,已成众所关注的焦点。但愿今后遇到类似问题,有工人“自己的组织”能够促成事情的妥善解决,而不是一出事就把政府推到最前面。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