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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威:周正龙彻底认错能否作为证据采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8日08:22  重庆时报

  作者:王威

  周正龙案二审11月16日上午在安康市旬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出现戏剧性一幕,周正龙突然改口让辩护律师措手不及。庭审中,周正龙多次在回答检察员和辩护律师的提问时表示,“我错了”、“我要彻底承认错误”。(相关新闻见今日本报7、8版)

  在周正龙提出上诉后与辩护律师的会面中,周正龙曾提出自己拍摄的是真虎。因此,周正龙突然改口、“彻底认错”着实有些戏剧性。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一种重要的诉讼证据。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追诉的地位,口供往往是有真有假、时真时假、真假混杂。为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这让我们想起广东的“杀夫无尸案”。顺德女子岑喜华亲口承认与丈夫因琐事发生争斗,误伤丈夫后估计其已死亡,于是进行“分尸、焚尸、溶尸、抛尸”。虽然有岑喜华的口供,可由于缺乏目击证人、找不到其丈夫的尸体,最终佛山中院一审以“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布岑喜华无罪。正如律师所说的,尽管岑喜华的口供是“稳定的”,但是稳定并不代表一定就真实。据以定案的全案证据必须是排除了矛盾,表现出同向性,对案件事实得出的结论必须具备排他性。法院判决声称岑喜华无罪,正体现了疑罪从无、宁可错放不可错判的司法理念和尊重事实、尊重人权的司法准则。

  而在周正龙案中,一审时在涉及“细节问题”时,周正龙“大多回答不知道”;在二审的法庭上,他仍表示“记不住”关键细节。那么,周正龙口供的矛盾点如何排除?口供与其他证据的矛盾点又能否排除?案中所有的证据是否符合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效性的要求?显然,周正龙的“彻底认错”并不能解决这些问题。

  在现代诉讼制度下,被告人的口供早已不是理所当然的“证据之王”。因此,司法机关不能只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认定其有罪。不管周正龙“突然变口”的动机是什么,我们都不必大惊小怪;不管周正龙作出什么样的供述,都必须有其他证据对其口供的证明力予以担保、补强。江苏 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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