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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琳
“周正龙案”已尘埃落定。
但是,二审显然回避了众多在“打虎派”看来极有说服力的证据材料,而坚持认定“虎照门”只是周正龙“一个人在战斗”。 事实还是那些事实,罪名还是那两个罪名,周正龙的悔罪也并不比一审时更真诚,刑期也同为两年零六个月,但监禁刑和监外刑的明显区别仍让公众感受到了二审判决的变化。周正龙事实上被轻判了,只是我们看不懂如此改判的理由,至少在迄今为止的公共信息上找不到能够支撑如此改判的事实根据。
最合理的推测就是,法院出于对汹涌民意的曲意逢迎,而将周正龙由一审的实刑改判为二审的缓刑。如此,既可满足部分民众吁请,又可模糊众所关注的官员责任这一焦点。尊重民意与尊重法律本不存在必然的对立,它们之间应可达成某种微妙的平衡。而从网民对二审结果仍是压倒性的质疑来看,“周正龙案”的终审实则是民意和司法的双输。司法不是橡皮泥,不是哭笑无常的孩儿脸。司法是说服的技艺,裁判文书是理性的产品,它承载的是公众对正义的渴求。欠缺充分说理的“周正龙案”不过是又一个“司法门”——昔日陕西省林业厅固执地认定“周老虎为真”就是“镇坪华南虎”的真相,今日则是两级法院固执地认定“周正龙诈骗”就是“虎照门”的真相。
当“虎照门”摇身一变成了“周正龙涉嫌诈骗和非法持有弹药案”,这个轰动了海内外的国际笑话事实上已无真相可言。在明规则上,法院遵循的是“不告不理”。检控方移送审判的只是“周正龙案”而非“假虎案”,被告也只有周正龙一人而非包括一众官员在内的应对“虎照门”负责的所有责任人。“虎照门”被选择性立案,选择性侦查与选择性起诉在先,法院也只能就检控方起诉的内容进行审理。换言之,法院在审理“周正龙涉嫌诈骗和非法持有弹药案”中,只能围绕着“周正龙”而展开。至于那些已被遗忘的官员责任与专家责任,检调部门失职的嫌疑当远远高于法院。
当然,在制度上我们本来可以将责任官员也推上被告席。比如检调部门在“虎照门”的善后中对一应责任官员“选择性不执法”,其时也是民意汹涌,侦查部门和检察机关理应向公众说明那些责任官员之所以不被刑事指控的原因所在。在制度上被设计为“监督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监督员也应及时介入“周正龙案”的侦查监督与审查起诉。遗憾的是,我们在公共媒体上没有看到任何与此相关的信息,当地的人民监督员也都离奇而默契地保持着沉默——就像司法介入“虎照门”之前的那些陕西人大代表们一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检(警)风监察员等等,我们精心建构出的民意代言制度,在“虎照门”里自始至终与民意绝缘。如何促进民意代言人亲近民意,并在制度管道内传递民意,守护民权,将是“虎照门”闭幕之后仍须反省与进一步追问的公共议题。
“虎照门”黯然落幕,真相,实则已在公众的心中。那一众责任官员,虽未上法庭却已被民意缺席判决了。
作者系高校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