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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让公开位置的电子眼监控执法理念转变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24日08:08  东方早报

  作者:杨涛

  11月22日起至12月5日,公安部将就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此次修改明确规定:“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11月22日《北京晨报》)

  “电子眼”的位置要不要公开,一直就存在争议。坚持必须公开一方认为,不公开“电子眼”的位置,让交警秘密执法,易使“电子眼”沦为交警的罚款工具。而反对的人认为,一旦公开“电子眼”的位置,司机知道哪个地方有“电子眼”,就会在有“电子眼”的地方遵守交通法规,在没有“电子眼”的地方不遵守,这样就难以起到预防交通违法违规的效果。

  我支持“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此次对上述《规定》的修改,在总则中增加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修改为“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体现了教育比处罚先行的执法理念。公开“电子眼”的位置,表明交警是在“阳光执法”,而不是“不教而诛”,彰显罚款并不是目的,教育才是目的。

  公开“电子眼”的位置也可尽可能避免违法违规,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公开“电子眼”的位置,司机经过有“电子眼”的地方,他们不知有“电子眼”在监控,可能会继续违章、超速;而如果公开“电子眼”的位置,司机知道有“电子眼”在监控,就会谨慎驾驶,尽量不去违章、超速,从而有利于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当然,反对者的意见并非一无是处,但我们在权衡公开与不公开“电子眼”的位置的利弊时会发现,公开“电子眼”位置的好处远大于不公开。因为,人们对于交警乱罚款的痛恨远超一些司机的违章。而且,实际上,并非每一个司机都只会在有“电子眼”时才遵守交规,而没有“电子眼”就不遵守交规,预防交通违规并不能单纯靠“电子眼”。

  何况,如果“电子眼”确实能起到很好预防效果的话,那么我们完全有条件在更多的地方安装“电子眼”并且公开其位置,以此提醒司机,而没有必要用不公开“电子眼”位置这种让司机提心吊胆的方式来预防违规。再者,“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有“电子眼”,就有防范“电子眼”的“电子狗”,违章提醒装置的市场火爆得很,不公开“电子眼”位置不过是让那些没有安装相关设备的人处于不利的位置,而真正的预防效果越来越差。

  公开“电子眼”的位置的好处还在于,有利于公众事先监督交警的安装“电子眼”和相应的执法行为,确保日后对司机违章的处罚能服众。比如,在某一路段是否要限速或者应该限速多少,如果事先公布“电子眼”的位置与限速标志,公众就可讨论其合理性,提出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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