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盛大林:规定买房可索双倍赔偿多此一举

  作者:盛大林

  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售房、或一房两卖,或把已抵押的房子卖给别人……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中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索取“双倍赔偿”。这是日前提交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中的规定。

  近年来,在商品房交易中因欺诈等行为而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在因这些纠纷而引起的仲裁或诉讼中,很多消费者依法提出了“双倍赔偿”的要求,但这样的要求大都受到了开发商的强烈反对。一些开发商认为,房子是“特殊的商品”,不应该适用《消法》中的“双倍赔偿”条款。在各地法院的判决中,既有支持的,也有不支持的。河南的这个规定显然就是针对这种现象作出的。但在笔者看来,这个规定纯属多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双倍赔偿”条款。商品房当然是商品,既然开发商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当然有权获得“双倍赔偿”———如果某种商品可以例外,法律是会作出具体规定的。

  “特殊商品”之说,委实莫名其妙。商品房作为商品,“特殊”在什么地方?记得有开发商说过,商品房是“大宗”商品,成交额很高。的确如此。但“大宗”商品就可以逍遥于《消法》之外吗?除了商品房,大件商品还有很多,比如钻石、名表、汽车、飞机……这些商品的买卖发生欺诈是不是都不用“双倍赔偿”呢?

  的确,商品房之类的大宗商品买卖如果“双倍赔偿”,经营者就要付出高额的赔款。但是,在大宗商品交易中,消费者支出的金额也多,一旦受到欺诈,所蒙受的损失也大,既然这样,开发商也应该因自己的欺诈付出巨大的代价。如果欺诈成功的获利多而败露的损失小,那无异于鼓励开发商搞欺诈。

  其实,商品房交易欺诈适用“双倍赔偿”原本就是法中应有之义。法院在审判中出现截然相反的判决,那是执行中的问题,而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因此,《条例(草案)》专门规定商品房交易欺诈适用“双倍赔偿”条款,纯属多此一举。


Powered By Google 感动2008,留下你最想说的话!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