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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开彬
日前,新闻出版总署通报了山西记者“封口费”事件阶段性处理结果。目前已查明,收受“封口费”的有来自10家新闻单位的记者4名、媒体工作人员26人、假记者28人,还有6家媒体的12名相关涉案人员尚在调查之中。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曾热闹一时的“有偿新闻”(付钱就播报公司或单位的正面形象),到90年代的无中生有的“假新闻”,再到今天的“有偿不闻”(付钱就不报道公司或单位的负面内容),这类事件从来没停止过。
对此类现象,《中国青年报》登了两篇文章讨论,一篇是刘万永先生的《打铁还须自身硬》,一篇是该报记者对清华大学传播学者喻国明与陈昌风的采访。前文认为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应经得起考验,这样才能先正己,再正人。后文认为这种问题是媒体生存的困境所致。前者出于道德层面的呼唤,难以根本解决媒体界的一些歪风邪气。后者也只是揭示了问题产生的一个方面,没有提出解决方式。
自互联网普及以来,新闻媒体的影响力无疑加强了。早期一报在手,看到的基本都是些重大新闻或当地新闻。如今,一根网线,就可以看到无穷的新闻信息——大到国家大事、国际热点,小到普通人家和娱乐界的花边新闻。
还有,伴随着博客与网络评论的兴起,新闻的效果与传播速度被推到极致。新闻那边稍有风吹草动,时评家们马上昼夜伏案,及时点评,读者的情绪被调动起来。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是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还是娱乐界名人,都小心翼翼,免得自己出点什么事,一下子成为媒体的焦点。前些日子巩俐加入新加坡国籍遭到众人追骂,以及郎朗被怀疑加入美国国籍被迫在网上晒出自己的护照,都可以看到媒体的威力。
在这种语境下,新闻媒体的权力与权威被放大了。媒体已经渗透到社会每个角落。那么,谁又来监督媒体自身的这种被放大的权威呢?如果说民主是权力相互制衡,那也应该有对媒体与其从业人员进行充分制约的机制吧?
媒体的从业人员,不管是其负责人,还是普通记者、编辑,其专业训练水平、个人品德与素质、利益背景等都各不相同,良莠不齐,鱼龙混杂。这正如政府权力机关,如果没有适当的监督机制,里面一定会出贪官一样,如果没有一个对媒体进行有效监督的机制,媒体里面也一定会出现一些自以为“老子天下第一”的“记霸”,利用媒体与舆论,去从事牟取私利甚至违法的行为。
就笔者了解,一些媒体人员应邀访问某些企业时,其所受招待比那些贪官们其实也差不了多少。除了吃喝玩乐,企业也会大批量送给记者们该企业自己出厂的产品,送烟送酒送钱的也不在少数。可对这种现象,却鲜见媒体报道。正如笔者的一位编辑朋友,一听说我要写篇呼吁社会公众监督媒体的文章,就表示为难,“监督媒体,我们自己说自己,也不合适啊。”10月份某电视台几名记者在捷克大闹兑汇店的事件,笔者曾写过一篇评论,发给某报记者,答复是,“内容很好,但我们都在媒体圈子里混,抬头不见低头见,不好伤和气。”看来,媒体界的问题,其实媒体内部都一清二楚,但谁愿意戳穿这一层微薄的窗纸呢?有“官官相护”之说,现在用在媒体身上,也该有“媒媒相护”之说。
目前对封口费事件的处理,基本上还是行业自律,最重的可能也不过是罚款和吊销记者证。由于缺乏法律支持,司法难以介入。记者拿封口费、收受企业大宗产品与财物的违法行为,是否应该纳入商业贿赂的范畴呢?笔者觉得完全必要。如果说医生和教师收钱收物到一定数量可以受贿罪处理,媒体人员的这种行为影响则更为恶劣。因为他们可能发动媒体舆论宣传机器,危害社会公平与正义。
媒体的问题,不仅仅要靠媒体从业人员对自身问题有深刻反省,更重要的还要靠全社会监督与法律机制的预防。针对媒体人员的不良行为,应鼓励相关企业、人员积极举报,目前新闻监管机构普遍设有专门的举报电话,这只是一个开端。就如同对贪官的举报,抓到一起严厉处理一起一样,除了坚决将他们清除出媒体队伍,更应通过相应立法,打击这种犯罪行为。与此同时,中国新闻传播界的学者,往往只强调传授新闻报道的动手能力,自己很少、也很少教授学生对媒体自身的多重矛盾本质、对媒体自身制造的新闻产品、对媒体组织进行批判性研究,传播学者在这方面还需多多努力。(作者系美国费城天普大学传播学院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