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衙外:是阜阳手机禁黄还是媒体忽悠公众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2日10:20  大河网-大河报

  作者:衙外

  12月1日,一则出自安徽某报的消息,几乎抢占了所有新闻网站的点击率排行榜:“近日,阜阳市公安局出台了《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细化标准》,依照该标准,阜阳市民发送黄色短信3次以上(含3次)的,将受到拘留和罚款的处罚……”可以想见,这样一则“雷人”消息在网民之中将会引起怎样的轩然大波。当日上午,我仅在新浪网上即看到网友跟帖数千条,几乎全是调侃、谩骂阜阳警方的,但出于职业敏感,我实在不敢相信一地公安局竟会愚蠢、颟顸到如此程度,莫非是记者断章取义,或者刻意报道失实?果不其然,当日上午,新民网发出阜阳警方澄清消息:《标准》并无对淫秽短信次数的限制,并且只有在受害人受到淫秽信息干扰向公安部门举报的情况下才会处理。阜阳警方还出示了《细化标准》第68条规定截图,我们看到其中并没有媒体所说的“3次”限制。由此可以断定,安徽某报记者完全是在断章取义。

  不知道媒体如此断章取义究竟是何动机,但可以肯定,这样一则消息一定会极大地损害阜阳警方乃至当地政府和城市形象。我们知道,阜阳这两年可谓是“新闻富矿”,从原市长肖作新贪污案、到曾担任阜阳市委书记的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受贿,从假奶粉事件到该市颍泉区政府修建“白宫”豪华办公楼,再到去年瞒报手足口病疫情,这里业已成为全国人民的“口水集散地”,地方形象降至最低。但一个地方丑闻频出,并不意味着媒体就可以没有丑闻也要从该地挖掘和制造“丑闻”。此次阜阳警方出台的这份《标准》虽然不能说是在完全重复2005年8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标准》中的第68条跟该法第四十二条“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实在只是大同小异,了无新意,而安徽某报不仅为此横加“3次”之限,并抹去其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的后缀,可以肯定,要么是记者根本就未做深入细致的采访,要么就是其故意断章取义、混淆视听。

  毋庸讳言,近年来,随着媒体竞争日益白热化,一些缺乏自律的媒体为制造眼球效应,确有刻意混淆视听乃至编造假新闻的事实存在,如近两年发生的臭名昭著的“史上最毒后妈”和“纸包子事件”等等,这些失实报道曾一次次伤害传媒业的公信力,让记者这个神圣的职业为此蒙羞。就事论事,在阜阳警方出台《标准》一事上,笔者认为,如果记者稍微具备一点法律知识或确实坚守了职业道德,当不至于写出这样的“爆炸”新闻。为此,阜阳警方乃至所有读者,有权要求安徽某报严肃纪律,并让相关记者为此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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