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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方业:收“赞助费”算不算单位受贿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2日16:50  廉政瞭望

  ◎文/瞿方业

  “花钱买平安,平安促发展”,在陕西省神木县公安局大柳塔分局领导的倡导下,该分局日前向煤老板伸出了手,在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向前来参加座谈会的70余煤老板现场收取“赞助费”300余万元。

  很显然,神木县公安局所收取的300余万元“赞助费”是脱离于公共财政之外私自收取的。公安部门没有权力直接 向任何个人和企业收取“赞助费”。因此,神木县公安局大柳塔分局所倡导的“花钱买平安”让人惊诧莫名。

  从原则上讲,公安应当向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平等的保护,民众向公安“买平安”的费用已通过税收的方式进行支付。 如果除此之外公安机关再要求“赞助”,必然造成谁向公安额外提供“赞助”,谁就能得到更多保护,而无力或者没有提供“ 赞助”者则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局面,这对社会大众来讲无疑是不公平的。

  当然,煤老板作为利益主体,不可能白白向公安部门交“赞助费”。那么,煤老板能向公安部门购买什么样的平安呢 ?显然,这种“平安”不可能是全体国民平等享受的公共服务,而可能是“法外”施恩,是超越法律之外的保护。今年7月1 4日,河北蔚县李家湾井炸药爆炸,官方认定35名矿工死亡,矿主李成奎为此花2000万打通诸多环节,封锁消息85天 。这大约就是“赞助费”的生动表现,也是向公权力部门“买平安”的生动写照吧。

  眼下,一些地方公安部门经费紧张是一个现实问题,但无论经费如何紧张,都不是公安机关拉赞助的理由。如果放任 包括公安在内的公权机构拉赞助,必然会使法律法规得不到平等、有效的执行,助长部门利益化,造成有利则执法,无利则不 为的“执罚经济”,让权力变成敛财的工具。

  我的一位朋友在买房时也遇到过“赞助费”的问题。当他因房地产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而向法院起诉之后,法院却借机 向房地产公司拉到了赞助费4万元。从此法院就拖着不开庭,还一再要求他与房地产公司和解,我朋友最终无奈只好与房地产 公司和解。这就是企业“花钱买平安”的现实例子吧。

  政府部门收赞助费其实就是单位受贿行为,是对公权力的公开出卖,对这种行为应当依法严肃处理,否则,公权力将 沦为不法行为的保护者,成为危害社会的帮凶,而不再是社会平安的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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