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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勋:择校费问题的民意与现实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3日08:23  东方早报

  作者:王建勋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一个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医生和教师在特定情形下吃回扣将以受贿罪论处。而《中国青年报》最近组织的一个在线调查表明,不少人认为择校费比教师吃回扣更可怕,甚至82.9%的人认为,应将择校费纳入商业贿赂范围。显而易见,人们对择校费十分痛恨。但支付和收取择校费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商业贿赂呢?

  一般而言,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这种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一,商业贿赂的主体应为经营者;二,行为人主观上有获取交易机会并排斥竞争的目的;三,行为人客观上具有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的行为;四,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从商业贿赂的法律性质和构成要件来看,我们很难说支付择校费一方(学生家长)的行为构成了商业行贿,收取择校费的一方(学校)构成了商业受贿,因为家长不是“经营者”,目的也不是为了获取交易机会和排斥竞争,而学校在这里也不是从事商业交易的相对人。

  有人会问,如果不构成商业贿赂,那该怎么制止愈演愈烈的择校费呢?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最好先回答另一个问题:为什么要制止择校费?恐怕很多人会说,因为择校费造成了教育不公平。无疑,如果我们把教育公平理解为,不论一个学生家里的经济状况如何,他都应当获得与他人同等条件的教育的话,那么择校费的确在某种意义上损害了教育公平,因为它使那些富裕家庭的学生“买”到了更好的学校,而那些贫穷家庭的学生则只能忍受条件相对较差的学校。

  但仔细思考一下我们便发现,与其说择校费是教育不公平的原因,不如说它是教育不公平的结果,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危害更大的教育不公平的结果。试想一下,为什么人们择校?一个重要原因是学校之间有差别。为什么学校之间有差别?一个重要原因是教育资源配置不公平。为什么有的学校获得较多而有的学校获得较少的资源呢?原因也很多,学校所在地、学校级别(是否重点)等都很重要,而这大多与教育制度、户口制度、财政制度等有关。谁都知道,一个贫穷城区的学校和一个富裕城区的学校在各个方面都没法比,而一个农村学校与一个城市学校之间的差别就更大了。因此,如果不能在户口、财政等制度上有所突破,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公平很难得到解决,而不解决这一点,令人感到不公平的择校现象就无法避免。

  也许有人会说,人们可以择校,但校方不应当收择校费。好,如果这样的话,应当设定何种择校标准呢?遵循先来后到原则?根据成绩?根据居住地?恐怕不少人对每一种标准都不满意,因为每一种标准都与教育本身没有必然联系,每一种标准都会令一些有正当理由的人无法择校。当前很多国家都采用居住地标准来确定学生对公立学校的选择范围,一个学生居住在某个学区里即可在那里择校(也可能只有一所学校),如果在自己的学区外择校则可能要交费,因为这涉及到教育投入的地方化问题。在我国,决定一个学生择校的标准通常是户口。如果一个学生的户口碰巧与一个好学校在同一地,那么他(她)可能不必为择校犯愁,但是如果他(她)没这么幸运的话,想上好学校恐怕就得走择校之路了。这种标准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它不仅使一个人的命运在很多时候被户口注定了,而且使那些户口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在一起的人无法接受教育。这在亿万农民工身上体现得最为明显,因为他们的孩子经常被挡在城市的学校外。

  说到这里,可能有人会说,干脆禁止择校得了,一个学生只能根据某种标准在一所学校就读,这样就不会再有择校费问题了。但任何一种标准都很难完全阻止各种变相的择校。更重要的是,如果完全不允许择校,则人们的命运一出生就被某种就学标准决定了。这恐怕不是人们向往的“教育公平”。那到底怎么办呢?我认为,除了改革当前的那些导致教育资源配置公的制度外,还可借鉴国外以及浙江长兴等地正在推行的“教育券”制度,即给学生发放一定面值的“教育券”,让其根据自身条件和偏好自由选择学校。到那时,择校费或许就不再令人头痛了。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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