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凌之敏
商务部条法司原正局级巡视员郭京毅被“双规”3个月后,因涉嫌受贿罪被批准逮捕。此前被刑拘的北京思峰律师事务所原主任张玉栋、商务部外资司原副司长邓湛也先后被正式批捕,进入司法程序。郭京毅、张玉栋、邓湛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副局长刘伟等官员先后落马,意味着一个涉及外商投资审批的腐败窝案已初露端倪。
郭京毅、张玉栋、邓湛等涉案人员,要么是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要害部门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拟订、修改大权的官员,要么是曾参与起草多部法律、法规、规章的律师、法律顾问,他们都是资深的法律精英,组成了一个封闭的小圈子,几乎“垄断”了10余年来中国大部分利用外资方面法律的立法“业务”。他们在主导制定有关外资并购法律的过程中受贿,是典型的“精英立法腐败”。
“精英立法腐败”与部门立法腐败有所不同。后者主要是政府部门主导立法,实现“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将政府部门利用权力牟取私利的行为合法化;前者主要是法律精英(政府部门官员、参与起草法律的律师等)一边拿了某些利益群体的好处,一边发挥自己的特殊影响,在法律中为这些利益群体夹带“私货”,使得法律的制定、修改、解释对政府部门之外的这些利益群体有利。
关于治理部门立法腐败,学术界、法律实务界比较一致的意见是,一方面,各级人大要积极行使立法权———人大既要在自己权限内充分行使立法权,尽量不要将部分立法过程(如法律起草)让渡给相关政府部门或利益群体,以防止法律草案被人夹带“私货”,也要严格监督行政规章的制定过程,发挥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作用,防止政府部门在行政规章中夹带“私货”。另一方面,要扩大立法民主,拓宽、畅通“大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尽可能就法律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认真研究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吸收到立法过程当中,实现以“大众的立法权(利)”制约“政府部门的立法权(力)”。
相较之下,治理“精英立法腐败”或许要更复杂一些。严格说来,精英立法既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人大立法、部门立法,也有别于“大众参与立法”———之所以要让精英参与立法,是因为有一些法律、法规的拟订、修改、审议,在全部或部分环节上涉及到十分艰深的专业问题,非相关领域的精英人士不能胜任,而且一般也只有相关领域的精英人士,才能对精英立法形成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因此,在精英立法的过程中,也要在精英层面上扩大“立法民主”,无论精英的立法权表现为立法权利(如律师受委托起草法律草案),还是表现为立法权力(如政府部门的法律官员主持起草法律草案,人大机关的法律官员审议、表决法律草案),都应当由另一部分未直接参与立法的精英来对精英的立法权进行监督与制约,以防止出现像郭京毅、张玉栋、邓湛等人组成的“精英小圈子”大搞“封闭立法”的局面。
为避免精英在立法过程中为某些利益群体夹带“私货”,还应当完善有关法律,建立法律规制,将某些利益群体试图对立法精英施加影响,从而试图影响立法的活动(这在西方国家叫“院外游说”,其实也是一种“参与立法”的活动)规范化、公开化。由于立法关系到某些利益群体的实际利益,利益群体通过施加影响的方式“参与立法”,实际上是不可能完全杜绝的。关键要让这种参与成为阳光下的公开博弈,而不是成为见不得人的暗箱操作,要防止立法精英成为利益群体的代言人,必须对利益群体与立法精英之间的腐败交易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