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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东飞:看贪官陈世礼喊冤与黄松有获奖

  作者:周东飞

  12月8日,安徽淮南市委原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陈世礼受贿案在阜阳一审宣判。经审理查明,陈世礼共索取或收受他人人民币511万元、美元1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103.16万余元的房产、电脑等财物,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世礼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陈世礼不服,连写三个冤字,表示坚决上诉

  针对陈世礼不服判决的写字诉冤举动,有舆论嘲笑其为“极品表演”。一个官员辜负人民信任大搞权钱交易,的确是一件可耻可憎的事情。但也不能因此认为陈世礼的写字诉冤真的就是可耻的表演,因为说到底,这是他的权利。实体正义要求犯罪者必须受到追究与惩处,程序正义却要求必须给被诉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自由和上诉的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程序正义对“贪官”也应当是平等的。

  姑且不去细究陈世礼案件的实情以及该当何罪,仅就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上述权利而言,陈世礼“连写三个冤字,表示坚决上述”的举动并无不妥之处。对刑事案件实行两审制,目的就在于防范一次审判可能造成的错误或疏漏,保证使犯罪者受到打击、使清白者不受冤屈,并且使罪与罚得当。只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过硬,一审判决量刑合适,则写多少个冤字都不会使二审判决有所改变。但陈世礼写冤上诉的自由必须被认同,被保证。

  几日前,有一则事关获奖的新闻。主角是10月份被“双规”的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奖项是被公认为最具权威性的法学研究奖项———第二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黄松有的作品获得了三等奖。舆论对这样的获奖照例是怀疑的,比如是否存在权力对学术的干涉之类。但在更深意识底层,未必不是“一个问题官员还好意思获奖”的逻辑。官员在台上时一好百好发红发紫,极端的对面就是一旦下台则污秽满身无一是处。应当说,无论前者还是后者都是不正常的。一个人的业务能力很好,不代表他为官时官德就同样出众。反过来说,官员出了问题,也并不需要把他的学术成果也一棒子打死。

  出了贪官或者“问题官员”,对其犯罪事实和涉及的问题大加挞伐,这是社会舆论的权利所在。但这种权利不必然是横扫一切而无需顾忌的,因为“我们的手必当止于他人的脸前”。从社会心理而言,对于贪官的斥骂即便过分也会得到谅解,而将权利与贪官放在一起论说,却是一件容易惹来口水的事情。但权利是这样一种东西,只有保护好所有人的权利,包括那些“罪大恶极”者的权利,普通人的权利才有笃定预期,才无失落之忧。不嘲笑陈世礼写冤,不激愤黄松有获奖,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在认可与保护我们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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