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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树浓:劝返贪官回国是透支国家司法尊严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5日08:32  中国江西网

  作者:叶树浓

  进入2008年,中国最高检察院正式提出了“劝返模式”尝试;其时,最高检察院已经“劝返”外逃贪官7人,使该模式初见成效。支持者指出,“劝返”有一举三得之功:对我方司法机关意味着追逃成功;可以为逃犯地国家节省刑事司法合作成本;有利于逃犯地国家的秩序与安全。(《长江商报》12月14日)

  作为普通民众,面对诸多贪官外逃事件的最朴素情绪,就是希望这些贪官能被抓回来,接受法律的审判与惩罚。然而一个必须正视的现实,这些年来中国政府虽然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但无论引渡、国际刑警组织缉捕、还是刑事司法合作的形式,所取得的成效都不大。能成功抓回的贪官寥寥无几,即使能抓回,也要付出巨大的人力物力成本。正是在这种背景下,高检提出了“劝返”模式,并要大范围地推而广之。

  从国家的反腐工作大局来看,贪官能“回来”总比“不回来”好,但在笔者看来,成功“劝返”外逃官员7人,并不足与当成是一种司法“政绩”而沾沾自喜,如果“劝返”模式真的当成典型来在全国来推广,这反而是一种悲哀。事实上,“劝返”并不是一种司法程序,而是一项思想政治工作。这样的思想政治工作模式,由最高司法机构之一的最高检提出,本身就是一种不严肃。

   不从法理上的角度来理解,就操作层面来说,其取得的成效也是令人质疑的。正如那位云南省反贪官员所说,“很少有贪官愿意主动回来,否则他们当初就不会逃。”也就是说,那些外逃的官员之所以愿意回来,并不是工作组人员的思想工作做得好,而是我们法律公正要为他们付出代价。假如不承诺轻判他们,我们的“劝返”模式能取得初步成效吗?事实告诉我们,那是不可能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制社会最基本的准则。重判与轻判本应该是一个立法的概念,司法者可以随意改变轻判重判的尺度,这是一种“人治”的表现。这样的承诺不仅不符合公众的期望,更是与法律的公正与尊严相悖离,其产生的负面效应不应被忽视。

  事实上,即使对贪官承诺轻判,也不能保证诸如杨湘洪之类,在国外“逍遥自在”的出逃官员都真正愿意回来。除非是承诺不追究他们的所有责任,但这样的“劝返”除了让一些人能捞一把“政绩”之外,对反腐工作有什么实际意义呢?笔者更担心的是,以承诺轻判为前提的“劝返”模式,会增加贪官外逃的底气与筹码,从而造成贪官腐的败胆量越来越大,官官相卫的气氛越来越浓。以目前的反外逃体制,贪官外逃成功的几率很高。如果东窗事发后想办法逃出去,即使被“劝”回来也可以被轻判,那么无论“贪腐”还是“出逃”,对于某些贪官来说,都会变得更加“何乐而不为”。另一方面也是纵容了某些监管者对出逃者的“保护”,演变成一种“官官相卫”的新形式。

  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是法制社会反腐工作的出发点。反过来说,以司法妥协来推动反腐工作并不能体现法治精神的应有之义。所以,“劝返”模式只可理解成是针对当前特殊阶段,能部分“治标”而不能“治本”的一种无奈之举,其所反映出来的恰恰是面对官员“出逃”,我们的制度很无力。要真正惩治“裸体做官”,唯有加强反出逃制度建设,比如建立完善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加大对问题官员的监管以及对官员出国的限制;同时加强国际反腐合作,通过完善制度来促进外国政府对中国反腐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当然,这是一项长期而艰辛的工程,但必须指出的是,制度建设的完善是以抛弃“劝返”之类“人治”模式为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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