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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记者失踪案的关键是要程序正义

  作者:王琳

  近段时间以来,警方抓记者频频成为舆论焦点。先有辽宁西丰警方以“涉嫌诽谤罪”为由进京抓记者,后有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几名干警以“涉嫌受贿”为由进京抓记者。最新的例证是张家口警方太原抓记者——在信息不公开的情况下引发网友诸多猜测的北京《网络报》记者关键,在山西太原神秘失踪案,日前证实因“涉嫌非公务人员受贿罪”被张家口警方拘留。(相关报道见9版)

  诡异的是,关键在太原失踪已有半月,而且一周前关键家人已向山西当地警方报警,警方也已立案调查,并初步认定为“失踪”。《网络报》的总编辑助理和总编更是先后赶赴太原,协助警方找寻。如果不是媒体的曝光,张家口警方会否披露关键被拘留的消息还未为可知。

  关键是否受贿,有待相关部门的调查,笔者无意置喙。但就像舆论质疑太原检方进京抓记者一样,问题不是记者不能抓,而是有关部门的所作所为是否符合程序。国家赋予警方一定的强制权,用之得当,可有效打击犯罪;用之不当,则会伤及公民权利。为避免侦查权被滥用,法律对各类强制措施均规定了详尽的程序。比如张家口警方太原抓记者,这在侦查程序中属于异地执行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人员不但要带上手续完备的《拘留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等,还应与太原当地公安机关联系。通常的程序,应由当地公安机关派员协助执行。而在关键一案中,我们发现,山西警方在接到关键家属报案后,以“失踪案”为由查了7天仍一无所获。

  又依《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关键一案中,警方直到14天后才电话告知其律师,显然不是正常的告知程序,而关键的家属或其单位并非“无法通知”。不告知是否是警方出于“有碍侦查”的原因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8条,“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而警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是因为上述情况的哪一条我们尚不得而知,但依规定,“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刑事拘留本是刑事侦查程序中常用的一类强制措施,警方对刑拘者需在24小时内履行告知义务,这是一般原则。然而法律和规章中的“有碍侦查”以及“其他有碍侦查”等语义模糊的兜底条款,在很大程度上为警方拒绝履行告知义务提供了方便。从关键在太原失踪所引发的一系列风波来看,不告知不只侵犯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侵犯了当事人家属及其所在单位的知情权。太原警方调查7天找不到人,也浪费了司法资源。更不用说当事人家属,所在单位领导赶赴太原协助警方调查所投入的人力、财力以及担忧等。

  关键一案再次证明,法律必须考虑均衡权力与权利,实现程序上的正义。“有碍侦查”也须在法律上予以具体化,强化警方的告知义务。 (作者系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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