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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法律框架内模糊的中国儿童线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2日08:33  东方早报

  作者:王琳

  铁道部日前下发《关于调整儿童票身高的通知》,对符合购买半价条件的儿童身高做出调整,上限由1.4米提高到了1.5米。北京站和北京西站、北京南站等均已更改标高上限,并于12月21日开始执行。(12月21日《京华时报》)

  按理说,上调儿童身高标准将使更多符合特定条件的儿童享受优惠票价,这是件有利民生的大好事。即便姗姗来迟,至少就标准调整本身而言也应得到肯定。但从舆论反应来看,仍是质疑之声一片。不少网民指出,应以年龄——而不是身高——来作为儿童的标准。

  我也一度纳闷,这身高为何成了判断是否属于儿童的主要标准。我们知道,之所以要给儿童以票价上的优惠,并非是基于儿童较低的身高,也绝不是因为儿童占据的空间比成人更少,否则姚明们和孕妇们岂不都要支付双倍的票价?免费和半价的儿童票之所以存在的理由,完全是因为儿童这个特殊的群体需要特别的照顾。儿童通常没有收入来源(林妙可们毕竟只是极少数),票价上的优惠有利于他们更充分地享受公共福利(比如上学、去公园、参观博物馆)。而这些公共福利的实现,很多时候都得依赖于公共交通。为学生群体所特设的学生票也是同样的道理。

  在中国的各部门法中,其实找不到严格意义上的“儿童”这一概念。与此相近似的概念是“未成年人”。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未成年人”被明确为“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这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对儿童的定义完全相同。作为国际上最权威的儿童权利保护法,《公约》已于1992年4月2日起在中国正式生效。换言之,《公约》实则具备了中国国内法的效力。按照“儿童”的法律定义,儿童票根本就不应该存在一个身高标准,即便现在铁道部将身高标准提高了0.1米,也同样剥夺了那些身高在1.5米以上,又不属于学生的“儿童”理应享受的优惠。这个群体多为失学儿童或过早步入社会的未成年人,他们更需国家和社会的关爱与扶助。

  事实上,无论身高上限标准作何调整,均不可避免会有所误伤。而且身高会随着全民健康水平的逐年上升发生变化。这30年来,中国儿童的平均身高就提高了6厘米。卫生部2006年12月31日发布的全国第四次儿童体格调查结果显示:6岁组男童身高从1975年的112.3厘米增加到2005年的118.7厘米,女童身高从111.5厘米增高到117.7厘米。现在调了享受半价票的儿童的身高上限,那么享受免票的儿童的身高上限,是否也应与时俱进,进行调整呢?

  由于儿童票的优惠范围直接影响到多数家庭的利益,更由于儿童票的确定具有公共福利的性质,因而不能交由某个部门来单方确定。从现状来看,“儿童线”恰恰都是由某个部门或某个行业自行制定、自行发布的。铁路有条“身高线”,公交也有条“身高线”;这个景区有条“身高线”,那个景区又有另一条“身高线”;航空还有几条“年龄线”。凡此种种,令人眼花缭乱。若是完全市场化的企业,当在市场规律之下由企业秉承其社会责任心来自行确定优惠标准。铁路、公交等兼具市场与公共福利性质的行业,在制定种种优惠政策时,也是时候该有个法律上的——而不仅仅是部门规范意义上的——统一标准了。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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