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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贵峰:如何保证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3日09:28  红网-潇湘晨报

  作者:张贵峰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12月22日本报)

  现实地看,国家强调“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应该算得上是一种福音。但就国家法治——收入分配的法治秩序层面而言,这毋宁说是一种悲哀。因为,无论是《教师法》,还是《义务教育法》,“教师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其实都是早已明确、应被严格执行的法律要求,本不该被一再拿出来复述。

  那么究竟拿什么才能保证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呢?“在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当然不失为一个具体有益的政策性方案、途径,但如果仅止于此,我想,还未触及问题的根本。在笔者看来,根本在于,必须进一步着手完善和强化相关的法治秩序,理顺“权利—权力”的关系。因为说到底,教师工资与公务员的悬殊落差,见证的其实是一个基础性的“权利—权力”结构失衡的问题。

  站在教师的角度,“工资不低于公务员”本来是法律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相应地,必然也是作为权力执行者的政府部门(公务员)必尽的法律责任。但遗憾的是,目前相关的法律,除了“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这一表面规定之外,并没有进一步清晰严格地规定不遵守或违反这一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如何追究这种责任。

  而以公务员的视角观察,我们又会发现,教师工资乃至其他许多行业的工资收入之所以总赶不上公务员,根本原因还在于,公务员手中的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的制约。比如,缺乏透明度和权利参与监督的预算体制环境。由此,这看似收入的差距,归根结底,其实表征了“权利—权力”结构的严重失衡和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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