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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用量刑指南来推进司法改革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4日09:01  新闻晨报

  作者:王琳

  长期以来,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内容多限于有罪或无罪、此罪或彼罪,而在量刑上却极少涉及。我们通常听到的,只是控辩双方的一句“特恳请法院依法从重(或从轻)判处”。这一司法怪现状的背后,是法官在量刑上极少受到约束的自由裁量权。被诟病已久的量刑不公、同案不同判等,在制度上追溯,均有量刑程序缺失的根源。而今,这一问题有了官方版的回应。在最高法院近日提出“纵深推进司法改革10项任务”中,“规范自由裁量权,把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赫然在目,并引发了舆论关注。在死刑裁判标准统一的问题上,最高法院也表示“将逐步统一”。

  在英美法系国家,哪怕是有陪审团参与审理的案件,司法也仅将事实的判定(罪与非罪)交给代表自然理性的普通人来行使,量刑则仍由职业化的法官垄断。这种权力垄断,并不意味着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就可以为所欲为,浩翰的先例、判决说理、裁判文书公开等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法官的量刑权。而在中国这样一个制定法国家,立法总要照顾地区差异,“宜粗不宜细”的粗放立法成了现实选择。高度抽象和原则的法律条文不但赋予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也同样为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打开了方便之门。以受贿为例,依《刑法》第386条的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从近年来被判处的贿赂案来看,海南省文昌市原市委书记谢明中受贿折合人民币1800万多元,被判处死缓。而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却因受贿600多万元被判处死刑。至于何为“情节特别严重”,受贿10万元以上的量刑幅度从“十年有期到无期”如何区隔,在法律上均无法求得具体解答。

  当对法条的最终解释权掌握在法官手里,当“自由裁判”成了“绝对的自由”,腐败就不可避免。防止裁判腐败的唯一路径就是要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之变为一种受限的权力,一种既体现了法官心证又体现出法律正义的权力。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正是为了通过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激烈交锋,把量刑情节摆在法庭,把量刑理由辩在法庭,通过辩论来更加接近罪刑相适应。通过在法庭上公开进行的量刑程序的量刑,哪怕与法官在庭后决定的刑罚一样,被告人及公众也更容易接受。

  可以说,量刑入庭审是指向量刑公正的现实和必要的制度改善。但要推行量刑程序入庭审,还得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得先制订出一部中国的“量刑指南”。换言之,控辩双方要在法庭上就量刑问题展开辩论,得先有更具体的法律依据可以援引,否则,辩论就成了空辩。如果最后还是请法官在刑法第XX条判决,那法官仍然要在十分宽泛的幅度内自由裁量。量程入庭审也就可能成为摆设,你辩你的,法官判自己的。

  从清末变法以来,中国一直走的是成文法的道路。法制恢复重建的这30年来,实则也可看作是一个成文的法律体系的重建。基于中国地域广阔、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的国情,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在量刑幅度、量刑情节、量刑标准和量刑方法上,都还是些“粗放型”的规定。“量刑指南”正是将这些抽象的、模糊的、幅度过大的、不那么具体的规定进行统一和细化。一份科学和公正的“量刑指南”既可为控辩双方在量刑程序中援引,又是法官综合各方意见之后的量刑依据。

  理不辩不明。量刑也要通过“庭辩”才能明是非。既然“规范自由裁量权,把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就要成为现实,旨在统一量刑标准的“量刑指南”也应加快进度——不要让这项被寄予了颇多厚望的改革一经推出就落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尴尬境地才好。(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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