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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石川:燃油税应为公共利益服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4日09:16   珠江晚报

  作者:王石川

  最近一段时间,关于燃油税改革激起了舆论强烈关注。如今,征求意见的时间已经结束。燃油税的去向,则必须纳入议事日程了。

  相关部门已经表示,此次调整税额形成的成品油消费税收入,一律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替代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的支出,补助各地取消已审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并对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必要扶持。对此,学者马光远分析,调整的消费税主要用于支付改革的成本,并没有明确规定用于未来的公路建设。诚然,燃油税征收的目的不能只是单纯补偿,否则,征收燃油税就背离了初衷,丧失了意义。

  日前笔者采访财税专家李炜光时,李炜光表示,所征收的燃油税,可以用来治理环境、养护公路等等,归根结底要为公共利益服务。诚然,税,取之于民,应用之于民,燃油税自然也不例外,也应该用之于民,归根结底要为公共利益服务。但参照现实语境,许多时候税并未真正用之于民,学者周其仁曾感叹,"取之于民"固然不容易,"用之于民"却往往更难。

  "用之于民"为何很难?周其仁认为,常识说,财政开支不等于"用之于民"——因为政府花钱不可能处处遵守"用之于民"的原则。

  也许有人说,相关部门已经表示,此次调整税额形成的成品油消费税收入,一律专款专用。那么,疑问由此而来,何以保证专款专用?谁来监督专款专用?实际上,监督也是需要成本的。无论是审计还是办案,都是一笔庞大开销,诚如周其仁所称,多一块钱用于审计和执法,就少一块钱用于公共设施、教育、医院或公园。按照这种逻辑,多一块钱用于审计和执法,就少一块钱用于"替代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的支出,补助各地取消已审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同时,还有一个疑问是,在被征收的燃油税中,能够有多少做到真正的专款专用?这个疑问并非多余。

  最后我想说的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确立的"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税收征管法是真正的人大立法,征收必须由全国人大决定。因此,无论燃油税最终征收的标准是什么,都必须经由全国人大决定,都必须真正让民意发挥作用。

  作者系资深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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