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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枪枪
“国家发展有财政支持的地震灾害保险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日前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增加上述规定。
汶川地震是对我国保险事业的巨大考验——由于受灾者的人身及财产投保率普遍较低,也由于我国没有地震方面的险种,保险事业没能在地震后发挥应有作用。因此,将“国家发展有财政支持的地震灾害保险事业”写进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是一项适时的善政弥补。
但是,还应该看到,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只限定在地震范畴,针对性单一。而近年来我国洪水、冰雪、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频发,那些抵御能力、经济支付能力较低的地区,遭受自然灾害后主要靠政府主导救助、以及社会的捐助来抗灾和做善后保障,这对一个社会来说,手段太过单一。
数据显示,我国自然灾害损失中保险赔付的比重非常低——1998年洪水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多亿元,国内保险公司共支付赔款30亿元左右;2005年我国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42.1亿元,相应的保险赔款为100亿元左右,不足5%;今年年初雪灾中,保险赔付只占经济损失中的3%;而据专业机构估算,汶川地震的损失大约是5000亿元,有关方面估计保险赔款不超过损失的5%。国内灾害保险赔付率远低于36%的全球平均水平。另外,在天灾之外的重大事故处理上,保险也应发挥其保障和补偿功能,但在今年“4·28”胶济铁路重特大交通撞车事故中,相比整体伤亡人数,自行投保客户仅占到1/4,部分购买商业保险的乘客,最高可得到保险公司单笔60万元以上的赔付,而其他3/4乘客只能由国家铁路系统单一理赔。因此,建议写进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的地震保险跳出目前框定的范畴,扩容成巨灾保险制度——一切人力不可抗拒的灾难都该有风险分担或转嫁的渠道。
很多国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之后,开展公众风险教育,强化公众风险意识,这提高了投保率,使商业保险公司有能力和信心持续地为社会提供巨灾风险保障。而巨灾赔偿基金等的设立,也使政府的财政支持产生了放大效应。另外,允许在资本市场推出巨灾风险证券等一系列创新产品,由此也提升了保险业的巨灾承保能力。这些,都可在巨灾保险事业中探索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