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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东飞:慎用强制措施启迪司法改革方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5日08:33  红网-潇湘晨报

  作者:周东飞

  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在日前召开的全国公安机关经侦系统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说,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各级公安经侦部门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讲究执法方式方法,对负责企业正常经营的高管人员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12月24日《京华时报》)

  这样一则新闻能够引发争议,在很大程度上不是因为“慎用拘留逮捕措施”有何不妥,而是网友惊诧于这样的人性化举措何以只针对企业高管提出。其实,很多观点式的新闻不能脱离它的背景来分析。比如郑少东要求对高管慎用强制措施,是因为讲话的背景是全国公安机关经侦系统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这样一个专业会议上,他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慎用强制措施的范围扩大到全体民众。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前不久在《求是》杂志撰文指出,对于群体性事件要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我们当然没有必要去较真质疑,为什么慎用强制措施的要求只针对群体性事件,难道一定要等到事情闹大了才来讲究慎用吗?慎用是一个相当普遍的要求,而且这种要求不仅仅停留在公安系统。检察院、法院系统的高层领导对于慎用强制措施的问题,也多有明确表态。慎用强制措施,不是针对某一个群体的特殊关照,而应当成为司法改革的一种方向。

  这里所说的强制措施,是指公检法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按照强制程度的不同,依次分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形式。以是否羁押为标准,又可以分为非羁押的强制措施和羁押强制措施,拘留和逮捕属于羁押措施。我国司法实践在运用强制措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羁押措施的过度依赖甚至滥用。法律给出不同形式强制措施的本意,就在于以最小总成本取得打击犯罪和保护公民权利的平衡,能够不强制的就不强制,能够不羁押的就不羁押。

  但一些地方的执法和司法实践显然违背了立法的本意,逮捕数量大、羁押时间长是其中十分突出的问题。据统计,1998年到2002年的五年间,全国共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601357人,提起公诉的3666142人,逮捕率高达98.23%。这种现象与国际通行的对犯罪嫌疑人非羁押是常态、羁押是例外的做法,形成了强烈的反差。我们通常所说的慎用强制措施,也是指慎用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保证诉讼的进行,而不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惩戒方式。慎用拘留逮捕等措施,在必要情况下更多地以取保候审等方式替代羁押措施,是保障公民权利为取向的司法改革方向。

  强制措施的慎用,固然可以以工作要求的方式提出,相信也能够在具体的执法、司法实践中得到一定程度的落实,但羁押是例外、不羁押是常态要想成为一种惯例,仅仅靠执法者的自我约束是不够的。真正恰当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赖于司法改革的整体推进。应当赋予司法对强制措施的裁判权力,现行由办案机关自行决定强制措施的做法,必然导致顶格处置的自我便利行为。应当明确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逃脱者的刑事责任,以方便办案机关没有顾虑地采用非羁押强制方式。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对强制措施的申告权,以落实权利的方式限制适用强制措施的随意性。

  只有法治的整体进步,才能使慎用强制措施成为一种普惠式的权利和执法者必须遵守的红线。否则,公众所揣测的在某些特殊时期法外开恩于某一个群体的顾虑,就免不掉有其存在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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