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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彬
【新民网评】据《南方日报》24日报道,多位代理商已接到三鹿方面的通知,称三鹿集团将宣布破产。但三鹿集团、石家庄市政府予以否认。与此同时,全国部分经销商已经聚集前往河北石家庄追讨欠款。有权威人士告诉《上海证券报》记者,“本来23日上午10点宣布破产,但目前三鹿还在和法院沟通中。”
看来三鹿破产是板上钉钉了。下面厘清三鹿案中一系列复杂的法律关系——破产,并购,消费索赔、建立赔偿基金和销售商、供应商讨债。
破产即是法人的“死亡”,“死前”以自己的全部资产来清偿债务,包括广大奶粉受害者的损失。但破产制度是一种商事行为,并不是为了保障消费者而设立的,消费者的索赔并不先于普通债务得到清偿,也并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所以还需要国家专门设立“赔偿基金”作为救济渠道的补充。
10月底,来自各地的9名受害患儿家属,在河北石家庄新华区法院起诉三鹿,但当地法院没有受理,法院所持理由是:需等待政府的赔偿方案。同时全国各地法院都对三鹿实行“司法保护”,不受理三鹿索赔案。的确,这种大规模的产品质量索赔,在中国可能还是第一次,给我们提出“司法创新”的空间——集团诉讼,赔偿基金,赔偿标准划定,公益律师团……
有消息称:三元牛奶意欲收购三鹿,已经在石家庄新设了全资子公司作为“资本操作平台”,三鹿的核心企业乳品二厂的员工已经穿上了三元的工作服,据说这只是“租赁”,虽然我们还不清楚三元是怎么具体操作的,但在三鹿尚未赔偿消费者之际,这种“不透明”的举动可能侵害到消费者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让人有不必要的猜想,三元这一举动并不明智。按《破产法》第33条规定,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一般收购分为两种:一是连壳一起买,三元从原股东那里买下三鹿的股权,三鹿作为法人依然存在,还要对包括广大毒牛奶的受害者在内的债权人负责,只是“换了个东家”;二是单收购三鹿的资产,用出卖资产的钱来偿还债务。中国奶业协会理事王丁棉就表示:三鹿破产是利好三元收购的,既可以压低价格,三元还可以“切割”三鹿的债务。
仅从破产法角度看,受害消费者的利益是没有得到“特别”保证。首先,在破产过程之中,消费者的话语权不充分。消费者仅仅是“未决诉讼”的“潜在”债权人,可以向破产受理法院申报债权,在破产程序起动之后,三鹿的经营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来负责,在债权人会议上也很难有消费者的代表,对于三鹿破产过程中的资产分配方案等等,也没有足够的发言权。
其次,按破产法的规定,债务有优先偿还顺序,即破产清算组费用、企业欠政府税费、工人的工资和社保,然后是银行等优先权债权人,最后才是一般债权人包括经销商和未决诉讼。而作为最大受害人的普通消费者就排在最后的“未决诉讼”之中,三鹿明显是资不抵债,到清算完成时只能和经销商一起把剩余的资产“按比例清偿”。
所以针对三鹿破产解决方案的弊端,有律师呼吁设立三鹿受害人赔偿基金,12月10日,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也表示:相关部门正在就赔偿方案进行论证。据透露,赔偿方案涉及金额或在40亿元左右。其中,26亿元的检查费用由政府负担,其余的资金则由22家问题奶粉企业,按各自品牌产品确诊患儿数量、产品市场占有率、产品三聚氰胺检测结果等综合考虑进行分配。可见我国政府是“负责任的政府”,这也是三鹿破产之后,受害消费者的一个有效、充分救济途径。
我们注意到,政府是在以自己的信用对百姓做“背书”,所以三鹿即便破产,也不可能“坏账”政府的信用,受害消费者的权益还是能得到充分保障的。(新民网 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