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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樊夫
河南新乡辉县市张村乡裴寨村的富豪裴春亮至少是一个好人。他发财之后,用3000万为村民盖了160套别墅。在“煤老板”几乎成了资本张狂、为富不仁的代名词的时候,他这种行动无疑会博得一片掌声。
可是,我们还不能陶醉于这样的掌声。一则,像裴春亮这样的“好人”还太少;二则,不是所有的煤矿采空区的农民,都有像辉县市张村乡裴寨村村民这样的福气;三则,即便是裴春亮的善举,也照样引起了猜测和非议———自己煤矿造成沉降,建别墅为平民怨?
这种非议并非空穴来风。报道说,在裴寨村,村民的房屋开始沉降,“墙体和房顶,像小鸡破壳的产物,绷出一道道裂纹”,“当地面继续沉下去,老缝隙裂得更大,新裂缝又出来了”,“每到雨天,村民苦不堪言”。当地政府的态度呢,“遇到引起的群体事件,乡干部的处理办法经常是协调各方,最后由煤老板补偿”。
所以,从法治角度看,采空区村民的权利保障,应该遵循这样的路径:村民和煤矿主商谈赔偿问题,未能谈妥通过诉讼解决。用一纸法律合同而不是某种道义上的“恩赐”明确煤矿主的赔偿义务,才能让所有的采空区村民的权利不至于“踩空”。
把赔偿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煤矿主对村民的义务就成为“不得不”做的事情。这样的结果,或许不会让村民都能住上别墅,但是至少能保证他们认可的、基本的生活。村民也不必背负道德上的负疚感,让心灵自由。
明确义务,同样不会影响煤矿主成为慈善家。慈善家是需要清白的,被质疑的慈善反而会毁掉慈善。而要想让一个慈善家清清白白地立于人前,先要把他应履行的义务剥离;义务之外的善举,才符合“慈善”的本意。
而明晰煤矿主的赔偿义务,据说面临着“法律的空白”。其实,事情没那么悲观,一部《民法通则》就基本上能平息很多的纠纷。关键问题是,我们的体制机制还没有把村民置于“权利自我保障”的主体地位,总有人想替代他们,为他们“做主”,结果往往是损害了他们的利益。
还有两个问题似乎也没有引起重视。
一个是地下矿藏属于国家所有,这没有错,但是生于此长于此的当地居民,通过对这些矿藏的采掘能享受到什么样的利益,没有清晰的说法。常见的现象是,煤矿主发财后扬长而去,留给当地居民的是布满裂纹的房屋。
另一个是,损坏的房屋赔偿谈判有必要提前,对那些一旦开采必然要破坏居民房屋的(类似于城市拆迁),没有谈妥就不能开采,要把补偿作为开采煤矿的先期评估内容之一,不能等到房屋开裂了(如同城市房屋已经拆迁)再谈。
裴春亮是值得尊敬的。其可敬之处在于法律没有明确要求之时,他能以善心对待他的同乡父老。可是,法律不彰,道德也将无力。我们看待“3000万为村民建别墅”,鼓掌之余,多一点理性的反思,更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