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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金栋:三鹿破产不容忽视的特殊性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8日09:31  荆楚网

  作者:孙金栋

  乳制品行业巨头三鹿集团依法破产,引起举国上下高度关注。已有百家三鹿供应商以跳楼方式讨债。有评论反对石家庄市政府以政府大院抵押帮助三鹿还债的做法。其实,他是没有看到三鹿破产案的特殊性。三鹿破产案,实质上是处于特殊形势下,具有多种特殊原因的企业破产案。

  它不是一宗纯粹的民事破产案,而是一宗刑事、民事交织的特殊破产案。市场经济下的经营性企业破产,是企业有生有死的正常现象。它体现了企业作为经济实体的优生劣汰、适者生存的自然规律。三鹿集团破产前,是一艘有数十万亿有形、无形资产的乳制品航母,一般经营风浪是难以颠覆而使它沉没的。它带来的巨额地方收益和成万劳动力安置,必然引起地方政府的全力保护。但是,此次三鹿破产除了追究企业因破产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还需要追究原法人代表及含毒“蛋白精”制造销售者的刑事责任,三鹿集团事实上群龙无首,企业无形资产荡然无存,它是一起矛盾交织、再生无望的企业破产案。

  它不是一宗纯粹的民事赔偿案,而是一宗民事、刑事叠加的特殊赔偿案。三鹿破产连带的债权人经济赔偿,不同于单一的因为企业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清偿关系。数万名因食用含有三聚氢胺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而致伤、致死的婴幼儿,从表面看,与三鹿集团之间并没有直接的经营关系,他们是与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经销商之间的法律赔偿关系。但实质上,是因为食用三鹿含毒婴幼儿配方奶粉所致。作为常规市场经济下的经销商、供应商,应具有承担自负盈亏经营风险的心理准备。但是,人们是否应该全额承担刑事、民事交织的特殊破产案引起的全部经济赔责任,有待《破产法》和国家赔偿作出新的解释。

  它不是单一主体的民事赔偿案,而是国际金融风波冲击下的多主体赔偿案。三鹿破产案民事赔偿的多主体,除了特殊的刑事、民事案两类不同性质矛盾交织,还是在海啸般的国际金融风波恶劣环境中进行的。国家在许多领域对经济实体实行巨额经济救市,已经彻底动摇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概念。因此,三鹿集团作为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只能参照中外政府救市的超常规政策,超出以它的全部资产承担有限经济赔偿责任的法律范围。无论是受害的婴幼儿还是作为债权人的供应商、经销商,应该近似于等额赔偿,不能因为三鹿集团资不抵债而在赔偿中由带有特殊性的债权人承担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这不是一宗原始的企业破产案,而是在处置优质资产下的不良资产破产案。当初,由政府策划的三元独家收购三鹿,所以不能成功的原因是三元实力难以独吞三鹿。据传,三元已经收购了三鹿属于优质资产的核心工厂。因此,三鹿剩余的不良资产使此次破竞拍失去了吸引力。原始式的整体资产破产,无论是对资产竞拍收益、员工统筹安置、破产后重生运作都对三鹿有利。肢解式的不良资产破产,使三元既得到了立马见效的优质资产,又可能以超低价获取没有竞拍力的不良资产,它只对三元一家有利。如果,三元不愿充分安置员工,还可能引起群体性上访。因此,最大的连累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连带赔偿和安置因破产而失业的员工。过去,石家庄市政府从三鹿集团多年兴旺发达中得益,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市政府挥泪以政府大院和酒店抵押,向银行贷款帮三鹿破产还债就是情理之中的明智选择了。

  如果,人们看不到三鹿集团破产的特殊性,只把它作为一宗普通的企业破产案处置,就会走上教条主义的破产道路。只有从它的特殊性出发,以特殊的处置方法、采取特殊的政策,灵活运用法律,才能顺利实施破产程序,才会使三鹿死得好看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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