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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丰慧
参与谈判的一经销商代表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说“石家庄市政府就在上个月已经把市政府大院的南院和西院抵押给银行了,还有一个下属酒店也抵押了,筹集了9.2个亿上缴给国家暂时成立的临时赔偿机构。”(12月24日《中国经营报》)。
传闻三鹿进入破产程序后,数百名三鹿代理商和原料供货商到石家庄市政府逼供讨要货款,石家庄市政府秘书长赵文峰泪洒谈判桌,哽咽谈判的场景,不但震惊代理商而且受到社会关注。但笔者认为,更应该引起注意的是石家庄市政府将政府大院抵押给银行筹集赔款的做法。如此做法,其精神值得肯定。但是,可能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我们暂且不谈石家庄市政府有没有擅自决定抵押国有资产—政府大院的权力,仅从抵押风险分析,至少会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信贷资金风险。三鹿集团已经严重资不抵债,这9.2亿贷款归还已经不可能,银行只有诉诸法律处理抵押物,即:政府大院。在中国,政府作为强势政府,拍卖政府大院可能性几乎等于零。银行办理贷款时,实际上抵押保证已经形同虚设,只不过是满足一下银行的贷款规定条文而已。因此,贷款发放之日起,已经形成信贷风险。
其次,政府社会信用风险。贷款到期后,政府肯定不会让法院把政府大院拍卖掉。其实,政府在抵押时已经心里明白只不过是个形式而已。一旦进入法律处理程序,政府可能利用其强势地位抵抗法律,违背承诺,失信于银行,失信于社会。政府在社会中的信誉、信用损失风险很大。
再次,法律公信力降低风险。贷款到期后,银行将会诉诸法院,通过法律途径拍卖抵押物收回贷款。但是,进入执行环节后,处理和拍卖政府大院难以执行下去。法律的尊严和神圣性就会受到挑战,法律的严肃性将会受到质疑,法律的公信力将会大大降低。
石家庄市政府通过抵押政府大院获得银行贷款,筹集三鹿赔偿金,债务是三鹿集团的。三鹿破产后进入清偿债务时,应该把这笔资金计算在内。根据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的企业破产清偿债务顺序,在清偿完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职工补偿金,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后,参与到普通破产债权人的清偿中。
包括办公大楼在内,各级政府的资产说到底都是全民的。决不能轻易抵押,为个别企业买单。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控制决不能流于形式,仅仅满足书面的制度规定,满足于条条本本,而不顾实际抵押保证效果。这是目前商业银行的通病,需要格外注意和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