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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入狱养老有待社会保险法来终结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30日07:40  新闻晨报

  作者:王琳

  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文公布了《社会保险法(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草案规定,涉及累计缴费年限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险关系均可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或分段或累计计算,而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即身份证号。

  关系到全民福祉的《社会保险法》无疑是这十几年来最受瞩目的立法案之一。早在1994年初,《社会保险法》就已被全国人大列入了当届必须制定的115部法律规划中。14年过去了,这部亿万人期待的法仍然停留在“紧锣密鼓”的起草阶段,“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

  14年间,社会保险乃至社会保障严重缺失的后果日益显现。就在不久前,69岁的湖南老汉付达信因持刀在北京站广场抢劫而成为公共话题,原因就在于付老汉的抢劫动机竟然是为了“入狱养老”。央视特邀观察员王锡锌先生就此事件发表评论直指“当下农民所遭遇的中央财政对农民养老零投入、福利院变味和养老求助无门的境况”。

  立法机关在社会保险法上14年磨不出一剑,究其根源,正在于各阶层的利益冲突难以调和。与其让一些权力部门暗中较劲,不如公开草案让民众也加入博弈。在推动社会保险立法上,公开草案并征求意见实属必要。只是,这一正确的选择来得未免有些太迟了。

  多家媒体关注了草案在社会保险异地转移和分段计算上的规定,这无疑有助于化解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和其他流动人群在享受社会保险上的种种障碍,理应得到认可和鼓励。但草案征求意见的目的更在于挑刺——只有将那些还带着“刺”的条款挑出,并加以校正,草案方可成其为成熟的法律案。否则,带“刺”的法律即便得以通过,也必将面临执行上的困境。

  查阅该草案,可在“准则”中看到如下条款:“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此外,草案也规定“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这里的“公民”在法律上是个专属概念,指向所有“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当然也包括农民。换言之,如草案得以通过,社会保险理应成为真正依附于居民身份之上的国家保障。

  然而遍查社会保险法,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等这几类群体均有具体规定,有关农民获得社会保险的条款却几乎找不着,仅有的条款,也极其原则。如在“基本养老保险”一章中,只是第18条规定了“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至于如何“逐步”,何时“建立”,何谓“完善”,均语焉不详。而医疗保险因为新医改都还未确定,农民如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也同样存疑。这不能不说是“草案”的一大缺失。

  “全体公民均应是社会保障的实施对象”,是世界各国公认的标准。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权的体现。从社会保险法实现城乡平等保障上的“破冰”,是较为现实的选择。“民不患寡,而患不均”,国家财政不足以支撑一个全民保障体制,与建立一个统一的全民保障体制之间并无必然的矛盾。中央财政对农民养老零投入的现状绝非“财政负担”可以解释。如果社会保险法对农民基本社会保险仍然没有实质性的推动,我们又如何保证不再发生“入狱养老”这样的悲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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