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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童大焕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社会保险法(草案)》及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并从即日起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该草案规定,涉及累计缴费年限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险关系均可随本人转移。(12月29日《北京晨报》)
考虑到我国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社会保险差异很大,养老保险在所有社会保险中占的份额又最大,因此这项保险在转续过程中更多的是将福利与个人贡献挂钩:“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
可见,改革中的社会保险制度最大限度地照顾了地区公平。但在需要政府投入的公民个人公平方面的改革,至少仍有以下两点不足。
一是1.1亿60岁以上的农村老人——这本应由政府兜底的一部分人群——却并未纳入完备的养老保障体系。不久前,甚至发生了像69岁的湖南老汉付达信为了“入狱养老”,持刀在北京抢劫之类的悲剧。据报道,“波兰有5%的中央财政支出用于农民养老保险,我国中央财政对此则没有一分钱。”而我国当前至少存在1800万留守老人,全年获得子女供养少于500元的高达76%,甚至有18%的人从外出子女处未获得任何经济支持。假设我们拿出700亿元,对65岁以上农村老人进行发放,每人每月就能有120元的生活保障。因此,农村养老问题已经成为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个人公平”的第二个不足,是现有社保体系内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人员的巨大不平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不缴费,待遇水平却高,企业职工要缴费,待遇水平却低,有“劫贫济富”之嫌。
削平社会保障“个人公平”上巨大的城乡之间、不同职业身份之间巨大的身份鸿沟,有必要在养老保障的基础缴费上单独切出一块,由中央投入和统筹,实现“人人有保险”,其余部分才跟个人贡献和缴费挂钩。这样也有助于逐步缩小地区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