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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东:由决斗法官闹剧看是否设蔑视法庭罪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30日10:25  中国江西网

  作者:东东

  12月30日的《新京报》和《成都商报》不约而同报道,近日,湖南郴州55岁老人彭北京在网上公开发布《决斗书》,要求和郴州中级法院院长李某及执行局长郑某用长刀或匕首“决一生死”。报道引述彭北京的话说,十多年之前,彭和时任郴州纪委书记曾锦春的干儿子黄某发生股权转让纠纷,由于曾锦春收受黄的巨额贿赂后非法干预此案,彭在郴州中院不合理地输了官司,并被该院违法执行,同时,执行法官还以执行的名义,长年打白条占用彭的数十万元巨款至今拒不归还或说明去向。一些著名法学家论证认为,郴州中院的做法显然违法,郴州市委书记的批示也明确承认“彭北京有冤屈”。

  顺着这一报道的线索,我又找到了彭北京在网上设立的几个博客,看到了《决斗书》原文和法官巨额白条的扫描图等资料,彭还网上发布了《我为什么要和法官决斗》的长文,详述了他的冤情和决斗的心态,他说,自己在经历近十年的申诉、控告后纠错无望,所以才决定和法官决斗,“为民除害”。

  尽管郴州中级法院的那位院长在接受报社采访时声称前述案件“没有问题”,但这样的说法显然有些苍白,因为他没有对彭北京的质疑和控诉提出明确的有针对性的解释,而彭的控诉及其公布的法官白条等东西,恰恰让人们产生了对郴州中院的合理怀疑,而曾锦春和当事人黄某在法庭上明确承认,为了非法干预此案,黄向曾有过200万元巨额贿赂。既然存在这个巨额贿赂,人们能相信郴州法院在这个案件上的司法是公正的么?

  在这里我还想说的是,不管郴州中院有多大的错,应当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去纠正。即便彭北京有一万个理由,都不能向法官决斗。决斗,是人类社会在野蛮时期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它不仅残忍、不人道,而且缺乏实质的公平,这和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准则不符。这种基于原始丛林法则的决斗请求,是法治社会不能容忍的闹剧,更是对中国司法权威的莫大嘲讽和伤害,也是少数法官的错误给中国司法的整体权威所抹的黑。

  这份决斗书对中国司法的危害性在于,它表面上看是一个具体案件的当事人针对某几个法官的决斗,但实质上却是对整个司法权威提出了挑战,如果这种现象蔓延,中国近十多年来努力建设的司法权威可能就会毁于一旦。退一万步说,即便郴州中级在前述案件中存在违法甚至贪赃枉法的行为,也应当由有关部门主动调查(当然不是只听法院的单方面说法),公正公开处理,而不能让这种局部错误损害整个司法。

  正如郴州市委书记的严正批示所言,彭北京有冤屈,但在中国,有冤屈的人太多,如果大家都去向法官决斗,后果则不堪设想,我们可绝对不愿意在某个法院再发生类似杨佳事件的悲剧。

  由此我想到了另外一个问题――为了维护司法的权威,保障司法的公平和独立,中国有必要设立藐视法庭罪?

  藐视法庭罪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罪名,目的是为了打击那些恶意挑战司法权威,损害一国法治秩序的行为。最早的藐视法庭罪,可能要追溯到17世纪英国以判例形式确立的该种罪名,此后,它的理念和制度逐渐被世界两大法系所任何和吸收,只是罪名形式有些区别。如今,意大利、俄罗斯、韩国、日本等国都明确规定了藐视法庭罪,另有很多国家则把它称为“妨害司法罪”。

  我国刑法没有藐视法庭罪的规定,但有一些其他的相关罪名,如“扰乱法庭秩序罪”、“妨害公务罪”、“妨害司法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但这些罪名,还不足以囊括所有的藐视法庭的行为,许多藐视法庭和法官的行为不能依法定罪量刑。要知道,在一个法治尊严被高度推崇的国家,甚至连对法官的言语不恭敬,有可都能入罪。

  当然,在中国,司法权威是个比较敏感的问题,一方面,法治秩序需要树立司法权威,另一方面,司法腐败的普及性,又让人们对司法和法官不敢太认同和相信,由此导致司法权威的低下。也正因为有司法腐败所导致的很多上访或者不服司法裁定的现象,很多人就会对法官和法庭产生言语和行动上的抵制、反抗甚至公然冲击。轻易确定这个罪名,显然不利于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现在,湖南郴州这一案件所导致的决斗法官的闹剧,让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现实的问题:中国是否需要设立藐视法庭罪来防范这种恶作剧。当然,设立这一罪名,不是个简单的事情,立法机关还有必要在设立前,就司法案件的纠错机制和其他监督机制进行系统考虑,要知道,如果司法错误比比皆是且无法得到合理合法纠正,那么,即便设立再严厉的藐视法庭罪,也无法阻挡人们对司法的藐视和不信任。

  作者声明: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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