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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冰启
“有些地方有钱盖大楼、有钱买好汽车、有钱出国旅游,但一谈到增加教育经费就没有钱了。关键是钱往哪里用?是不是真正用到教育上了?用到民生上了?”日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义务教育法》执法检查报告进行分组审议时,有不少人大代表“忧心忡忡”地进行了一连串发问。
对于选举人大代表的人民来说,显然不希望看到自己选举的代表,在监督由他们选举产生的各级政府官员时,明明看到问题,却措手无策。拿教育投入问题来说,无论是《教育法》还是《义务教育法》,都明确规定了政府作为义务教育举办者所必须履行的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责任,政府不履行投入责任,造成学校不具备合格办学条件而办学,不但失职,而且违法。各级人大代表,应该对政府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通过实施监督权,让政府官员不敢不履行法律职责。
人大代表的“诉苦”、建言,当然也是一种监督,但是这种监督,却毫无用处。
实施管用的监督,各级人大需善用罢免、撤职等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特定情况下行使的人事监督职权。罢免、撤职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它所选举或任命的不称职人员的处理,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一种最严厉的监督手段。政府不履行教育投入责任,原因正在于以上监督的缺位。作者系高校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