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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社论
从2009年1月1日起,浙江省正式施行的《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明确规定,各地在制定城市、镇规划时,要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供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从事经营。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不得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执法。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胡虎林表示,今后对小商小贩不能一味地围追堵截,毕竟小商小贩不是城管执法人员的敌人。
每一个新年伊始,国家及各地政府层面都有一系列新法规出台,成为辞旧迎新的方式之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尤其是在过去一年城管暴力执法事件依旧屡见不鲜的背景之下,我们愿对浙江省通过地方立法杜绝城管暴力,给商贩提供谋生空间,进而结束过去城管与小商小贩之间长期存在的“敌对状态”,予以关注与期待。
“小商小贩毕竟不是敌人”,这话自然是对的,但如果一种行政行为缺少严格的法律规范,那就必然会导致某种“敌我矛盾”。过去,一些地方的城管执法之所以饱受非议,正在于它对行政强力的依赖。观诸浙江新规,可以看出对城管执法“去暴力化”的努力。首先,它承认小商小贩的背后同样有民生所系,承认一张小小的流动摊点对民众生存的意义,因此采取了有疏有堵,而不再一棍子打死、非友即敌的做法。其次,它明确提出“不得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执法”,实质是对城管执法的限权规定。最后,明确“暴力威胁等行为”将要承担的处罚与责任,使民生有出口,使权责对等。
当然,浙江城管新规在实施中能否真正实现向文明执法的转身,仍需观察。毕竟在此之前,并没有哪一部法律明确规定城管可以暴力执法,但城管暴力依旧屡禁不止。什么样的行政执法行为,体现出什么样的行政伦理。关于行政伦理,有人简单化地将其表述为:“政府应该根据谁的道德标准进行道德抉择?”显然,到底是根据权力的还是根据权利的道德标准,来作为其行政伦理,其结果必然大相径庭。不可否认,正是由于过去一些地方对民生重视不够甚至于无视,才造成城管在一些有悖民众利益的征地、拆迁、市容管理方面,充当起了“急先锋”的角色。这需要通过地方政府执政理念的转变,来促成城管执法的真正转身。
与此同时,在城市管理方面不可缺少权力与权利的平等协商机制。哈贝马斯指出,“走出困境的惟一出路”,就是利益各方“用公开的、不受阻碍的话语”达成一种利益的共识。就在去年11月12日,浙江温州五马街发生一起城管与摊贩的冲突事件,在冲突之前,三名自称流动摊贩代表的男子曾找执法局谈判,表示可以成立公司自律,但遭到拒绝。这表明在城市管理方面,不论是经营场所的划定还是对摊贩的管理,不能只由市政管理者说了算,还要让利益相关者都参与进来,才能保证城管决策的科学化、透明化、人性化。
行政之美德在于善治,因此,行政的效率必在暴力之外。当城管暴力执法被众夫所指,那么,只有放弃暴力化行政行为,实现对民生之本的回归,才可能使行政执法接近于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