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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毕诗成
全国人大日前针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审议,草案中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但草案明确表示: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有过错才能要求赔偿。此消息一出,立刻引起轩然大波。有患者认为,由于医患之间信息完全不对等,受害人很可能因为缺乏医学知识而无法找出医务人员的过错。(1月4日《信息时报》)
细观数年来医疗损害责任认定的规定,充斥着反复多变。1987年,国务院出台《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到了2002年,接连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与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均提出“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患者告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而2008年审议的法律条文中,又要将“倒置”的举证责任再“倒”回去,发生纠纷改由病人举证。
法律经得起这样的折腾吗?法律素来被认为是高度明确的俗约,是庄重而严肃的,人们常常需要循法而生活,从中获得一种稳定性的指导,而仅仅几年便要倒转的法律只会让公众更加无所适从。
对于法律规定,社会都会有一个适应的过程。“举证倒置”纵然有争议,却也倒逼着医院在管理上更为完善。现在,医院好不容易开始适应并走上正规的努力,突然间又要彻底推翻了,这不仅是巨大的资源浪费,更是法律公信的极大损耗。
亚里士多德说,法律即秩序,好的法律就是好的秩序。这句话延伸开来理解:反复折腾、反复颠倒的法律必然会扰乱基本的秩序。遗憾的是,在现实中却常常如思想家蒙田所言,“没有什么比法律更多变”,包括教育、医疗在内的很多法律法规,常常有着极大的随意性,今天向左,遇到问题便急转向右,令民众“左右”不是。
关于医疗损害责任认定,的确长期存在争议。目前实行的举证倒置的利弊均非常明显:“利”在于弥补了弱势群体医学知识的不足、可以避免医医相护、促使医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弊”在于“大检查”导致患者医疗费用增加、造成医生过度的自我保护性医疗和照本宣科、增多了医疗诉讼从而“可能”激化医患关系……细看这些利弊,显然需要更细化的制度性安排来克服,而不可能光靠调整谁的举证责任就能全然化解的。
很多法律命题不是简单的非黑即白,核心矛盾并非像目前被解读的要么你举证要么我举证这样简单。举证倒置不意味着患者没有任何提供证据的责任,举证“正置”也不意味着医疗机构完全没有举证责任,现在最需要的是用专业的法律技术进入纷繁复杂的领域,小心的分割各自的权利与责任,逐步完善原有的法律,最大程度取利而避害,而不是简单将已经实施多年的法律规定彻底推翻。
任何法律完善都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这需要有足够的耐心与智慧,某段时间内放大某一方面的诉求,只会让法律如钟摆一般左右摇晃———在这个问题上,充分满足知情权、公开而且平等的利益博弈是最起码的保障,如果在“患者举证”时听不到患者的声音,在“医生举证”时漠视了医生的诉求,就会陷入“精英立法”的漩涡难以自拔,也就只能是自己瞎折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