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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涛
日前,全国人大针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审议,而关于“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草案明确表示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有过错才能要求赔偿。(1月4日《信息时报》)
这一条款,对于最高法院原先的规定几乎是革命性的颠覆。医疗界当然举双手赞同,而患者与许多民众却强烈反对。最高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换句话说,以往在医疗事故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院举证自己没有过错,而现有明确规定要由患者来举证医生有过错,否则不能获得赔偿。
在美国,患者负有举证医生有过错的义务。不过,美国法院实行这样的规则的前提是: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具体来说就是,法院在审理医疗诉讼案件时,患者必须提交证明医师存在过失的初步证据,一般需要提供专家证言,尔后才能将案件提交陪审团进行审理。在美国,医患关系是“参与——协商模式”,即医生和患者是法律地位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者的关系,医生提出诊疗意见,患者知情,参与讨论并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这种诊疗方案。患者或家属,可以单纯以医院或医师未经其同意实施医疗行为,也可以因为未告知相关信息为由提起诉讼。因此,医生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处处尊重患者的权利,以免成为被告;而大部分患者和家属,在没有发生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以前,就已经掌握了自己的病情和治疗过程。对于他们来说,举证的难度并不十分大。(参见左菁、张小璐《中美医疗事故举证责任立法比较》)
其实,《侵权责任法(草案)》也特别关注到了患者知情权保障的问题。例如,草案在规定“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有过错才能要求赔偿”的同时,也规定了3种需由医疗机构举证的情形: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此外,草案还规定:医务人员没有尽到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这样的规定对于患者知情权的保障并不尽周到。比如,要让医疗机构负举证自己无过错的责任,患者必须要首先举证医生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行为等,但是,患者并非专业人士,信息根本不对称,他怎么知道医生违反了相关规范,怎么知道医生隐匿了相关资料?
《侵权责任法(草案)》取消医疗事故举证倒置,并非不可以讨论,但前提应当是充分保障患者知情权。比如原则上患者须举证医务人员有过错,但是,医务人员也必须对以下事项举证:自身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的行为;没有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行为;没有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行为;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作者系江西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