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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一飞
在《南方周末》2008年度十大评论评选中,高居榜首的是刊发于《南方都市报》的一篇社论:《散步是为了遇上可以说服的市长》,该报的上榜理由是:这是一篇注定要跨越2008、承前启后的文章。在2008年即将结束之际重温此文,这样的感觉或许会更加强烈……然而就在这一个一个“可说服”的个案被赞扬的时候,也终于知道在实现政治文明的道路上,仍有很长的一段制度建设的路要走,这条路的尽头乃是“公众不必说服政府而政府必自动服膺公意”。
除了文中所提到的厦门人为了抵制PX项目落户海沧而采用集体“散步”的方式;上海的部分业主也以集体“散步”、“购物”的方式抵制磁悬浮方案设计;成都市200人也以“散步”,抵制一个邻近成都的待建化工项目……“散步”本来是指为了锻炼或娱乐而随便走走,而现在俨然成了一种公民意见表达的形式。这类公民为维护自身权利的行为方式,在国外早就有一个规范的表述:象征性表达。
众所周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确立了人民言论自由权。规定国家不得立法限制人民言论自由(freedomofspeech)。我们在看到言论一词时,心中所想象的大多是口语或文字的表达,但个人的意见与想法除了透过口语或文字传达之外,也可能透过某种作为或行动而表现成为“象征性言论”。
在“西弗吉尼亚州教育委员会诉巴内特”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首次明确了象征性表达也是一种意见交流的方式,因而符合第一修正案的要求。大法官杰克逊代表最高法院在陈述意见时说:“象征是一种朴素但很有效的交流思想的方式。使用徽章或旗帜来表示某种制度、思想、体制或人格,是心智与心智之间(交流)的捷径。”
到1989年约翰逊案之后,最高法院在象征性表达问题上的意见终于比较明确了:美国国旗本身就是一种象征符号,她表达的是美国的基本信念,即民主、自由,国家和政府不能利用国旗来垄断一种观念,应当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 (包括焚烧国旗)表达自己的观点。正如大法官杰克逊所说:“没有任何政府官员,高级的或低级的,可以决定什么样的政治观点、民族情感、宗教或其他事项是正统的,从而强求公民用言辞或行为来承认。”至此,象征性表达经由国旗与言论自由的纷争而终于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认可,使它享有了与纯言论同样的地位。
象征性表达是现代法治社会表达权与社会秩序平衡的产物,也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博弈的结果。国家对这类行为的重视让社会在和谐与稳定的条件下解决民众诉求,缓减了矛盾的积累和加深,避免可能引发的更大社会危机。而我国公民的做法,是一种中国式象征性表达,它让公民在合法的情况下表达了自己的愿望,体现了民众维护自己权利的特殊智慧。正是因为这样智慧而平稳的表达,才避免了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类含蓄的表达则是一种双赢的结果。
今天的中国人民已经很幸运了,因为政府对于这种象征性表达越来越持宽容的态度。从这个意义上说,改革开放30年后的中国,真的大大进步了!(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