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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何庆魁万里大造林退赃无关代言费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6日07:26  东方早报

  作者:王琳

  刚刚宣判的万里大造林案中,该公司董事长陈相贵被判有期徒刑11年,不过其间法院对名誉副董事长、代言人何庆魁获得的488万元代言费是否合法却没有任何表态……1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总队长范新义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何庆魁有还款能力,他们会加大追缴力度,让何庆魁把涉案款全部退还。(1月5日《成都商报》)

  其实舆论对法院的功能普遍存在一个误解,法院是一个中立的裁判机构,奉行“不告不理”原则。此次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的是陈相贵等10名被告人非法经营一案,而何庆魁并不在法院审理的10名被告人中。检察机关未指控何庆魁,法院不应,也不能去认定何庆魁的488万元为何种法律性质,以及是否应被追缴。如果要质问,更应问问此案的公诉机关,作为“名誉副董事长” 的何庆魁先生为什么不在被指控之列?

  笔者注意到,不少媒体均将何庆魁的涉案金额称之为“形象代言费”。但事实上,何庆魁先生既非偶像,亦非演艺红人,他的“形象”能值几百万之巨吗?在“万里大造林”骗局被揭穿之前,相信不少公众和我一样压根就不知道娱乐圈还有此号人物——当然,也许是本人孤陋寡闻。

  据2008年11月20日的《法制日报》报道,2003年11月30日,何庆魁、高秀敏与陈相贵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百万公顷大造林工程”的合同书,合同书中约定:乙方(何庆魁、高秀敏)以无形资产入股与甲方共同开发“百万公顷大造林工程”,参与甲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拥有甲方财务核算利润20%的所有权。公司的整个销售方案须征得乙方同意,并按公司生产和销售计划月报表给乙方。何庆魁、高秀敏则负责对甲方生产及经营活动进行整体宣传,并负责宣传演职人员的组织。报道还说,“万里大造林骗局”案发以前,作为公司(名誉)副董事长的何庆魁确实亲自参与、策划了万里大造林公司的虚假宣传,并利用他们的名人效应诱使大量客户上当受骗。

  相似内容的报道还出现在央视,新华网等著名媒体上。如果这些报道为实,那么此案的侦查与控诉机关就应该给公众一个合理的说明,为什么实质参与了共同造假的何庆魁先生却未被检控。如果这些报道为假,笔者支持何庆魁先生拿起法律武器,来向相关媒体讨一个公道。在谈论何庆魁先生是否应把涉案款全部退还之前,这是必须求证的一个细节——究竟有没有这份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又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来履行的?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何庆魁先生根本就不存在所谓“代言费”的问题。他那“拥有甲方财务核算利润20%的所有权”分明就是股东“分红”——这在此案中,就应认定为非法经营所得,而不是什么“代言费”。依刑法第64条的规定,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陈相贵等人的“万里大造林骗局”已经被法院认定为“非法经营”,该公司违法所得均为应追缴的对象。何庆魁名誉副董事长及何庆魁股东的所得想来也不应例外。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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