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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渚上:遇极端天气无法上班应豁免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7日08:07  新京报

  作者:江渚上

  灾害为祸并不都是预警信息之错。“遇灾停工”和“灾情大众传媒”的规则,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公共通例,值得借鉴。

  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正在对“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1月4日《法制日报》)如何对待灾情警报这一问题,引起各方的关注。

  在传统的管理体制下,防灾减损几乎完全被视为政府包办事项,灾情信息通常作为行政管理的“内部掌握资料”,对社会公众并不透明开放。然而“灾情就是命令”,这种陈旧的体制不利于防灾的部署与救灾效率的提高。为此,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征求意见稿)需要针对自然灾害频发的现状,破除传统公共管理便利的思维模式,把视角和工作对象投向社会和民众,把防灾减损当成公共事业来办。

  当然,灾害为祸并不都是预警信息之错。在“天雨留人”的自然法则背后,公司签到簿、单位考勤单、合同保证书也是世俗的“命令”,明知风急雨紧,人们有时也不得不栉风沐雨而行。为此建议在相关法规中,切实增强灾情警报的制度贯通力,确保最严重的灾害性气象警报成为一般职位“暂停工作”的法定刚性豁免理由:除少数特定人员不得不严守岗位之外,其他公民在此期间可以“风雨不动安如山”,而不致被判定为“误工”、“误岗”而遭遇“罚薪”,合同义务人也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暂缓履行,从而依法为公众搭造一个“遮风挡雨的港湾”。

  前不久,有气象部门官员透露,有关部门正在开发新的专门气象预警广播系统,以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笔者认为,此举在现有公共信息系统平台之外新建“烟囱”,违反了信息传播的基本规律不说,既不经济,也大可不必。经验表明:在城市,电视、手机公益短信、数字化公交站牌、道路电子信息指示屏等,都可以借作灾情警报信息的传输器;在农村,拜“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之所赐,可能没有比这两种现有的传播载体,更适于预报灾情信息了。

  事实上,上述“遇灾停工”和“灾情大众传媒”的规则,正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公共通例。

  此外,理论上讲,提供气象警报时应当免费。不过,根据现行《气象法》第25条之规定,媒体播报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这是否承认和默许了气象信息可以有偿提供?因此,若要实现气象警报向社会公众的完全免费提供,使之与《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制度设计相协调,恐怕还要尽快修订《气象法》,割断气象部门与媒体经营之间的合法利益链,使灾情预警完全成为政府全额资助的公共事业,而灾情警报也会因此成为社会全员方便获取的免费公用品。

  □江渚上(北京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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