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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玉方:岂能让贿选的幽灵在农村游荡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7日08:50   珠江晚报

  作者:骆玉方

  半个多月前,陕西省韩城市龙门镇龙门村新当选的村委会主任王文选,因给村民发放1332万元"人头钱"而被称为"天价村官",就此被抛上舆论的风口浪尖,存身于冰火之间。(见1月6日《法制日报》)

  地球人都知道,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平白无故,你干嘛要给每个村民发放一千多元?还不是为了当村主任嘛!

  没错,王文选是想当选。他是一个颇具实力的企业家,按照他自己的说法,他生在龙门村,长在龙门村,对村子有着深厚的感情。他当村主任的目的是想让家乡面貌变得更好,让村民都走上富裕的道路。他在一份竞选稿中表示:"我的事业发展,承蒙父老乡亲的支持,我一直无以回报……个人富裕不算富,只有全村人都走上小康才算富……人要懂得感恩,要充分体现自己的价值……"

  ——理由是如此地堂皇,谁要是怀疑和反对,简直有些不厚道了。

  但问题是,想当是一回事,怎么当又是一回事。而给村民发钱,就难免有贿选之嫌。正像有人说的那样,一个候选人的竞选承诺,往往能够左右选民的选举意向,赢得村民的选票。此外,他如此迫切地要当村主任,目的何在?俗话说,无利不起早,给每位选民发钱,无非是为了先让村民尝尝"喝汤"的甜头,而最终是为了将来更好地"吃肉"。一句话,"这个精明的企业家当选村官的目的是为了攫取更大的利益";其三,相对于"公民意识"而言,村民们难免有着与生俱来的"小农意识"。他们只看眼前,不顾长远,加之拿人手短,吃人嘴软——王文选将来真的贪污腐败,谁又好意思说三道四,检举揭发呢?

  在民主化的进程中,贿选的出现,无疑是令人口诛笔伐的丑闻之一。贿选行为的不断发生,不但违背了村委会选举的公平、公正原则,而且挫伤了广大村民依法参与选举的积极性。报道称,2007年,"贿选"占民政部门有关信访的十分之一。因此,村委会组织法修订已列入国家的立法工作计划。"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其当选无效。"这是目前正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中的一项规定。但如何界定"贿选"行为,草案没有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虽然刑法中也有"破坏选举罪",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群众自治性组织而不属于国家机关,因此,该条并不适用于村委会组成人员的"贿选"问题。

  不过,有律师则认为,从法律上讲,王文选的垫资行为属于赠与,相当于保证金,没有违法,也没有社会危害性。不少人怀疑王文选竞选村主任的真实动机,揣测他很可能会利用村主任的职务搞腐败。这是对"富村官"们的一种有罪推定。事实上,"富村官"的腐败行为及欺压百姓的几率,并不一定比"穷村官"更大。

  我同意上述观点。在我看来,一个企业家,当他的事业做得足够大、利益足够多的时候,社会责任感的建立也是水到渠成的。他们想回报家乡,反哺农村,想有一个更为良好的个人形象,也是自然而然的。只要国家的"上位法"能及时地对"贿选"有一个比较明确的界定,那么,当选者是否会在以后的的工作中利用职权搞腐败,则完全可以通过村民的监督来制约。在众目暌暌之中,我相信,一个事业有成的企业家不会自毁形象,成为追逐利益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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