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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翔:持卡人为何无权处理自己卡内金额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7日15:24  新民晚报

  作者:盛翔

  广州市交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广州拟出台《公交地铁优惠票卡使用管理办法》,月票卡只限定于持卡人本身使用,如有乘客帮人刷卡收钱牟利,将面临300元—500元的罚款。目前,月票卡一卡多刷的功能已被羊城通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屏蔽,同一部公交车一天不能刷第二次。对此,市民纷纷表示质疑。

  为了防止市民借卡给别人刷,不惜通过技术手段限定“同一部公交车一天不能刷第二次”,即便是持卡人自己乘车也不行,真可谓是“宁可错杀也不可漏杀”。据笔者所知,有些城市同样禁止市民借卡给别人刷,使用的技术手段是一定时间内(比如半小时)只能刷一次,如果你在这个时间内刚好要转车,那就只得另外掏钱。也有一些城市规定,刷卡后在一定时间内转车是不要钱的。两相对照,差距凸显,谁真正在实行“公交优先”自不待言。

  罚款属于行政处罚之一种,一要有处罚权限,二要有法律依据。由监管交通运输车辆的运政执法部门来处罚乘客,“谁给你处罚的权力”是值得质疑的。

  公交月票卡可分几种:一种不具有任何优惠性质,仅仅只是方便支付;另一种具有优惠性质,规定存入一定金额后可以享受比直接使用现金更多的乘车次数,但强调在一定时间内(通常是一个月)使用完,否则作废,比如广州88元/90次的公交月票卡就是这样的;还有一种同样具有一定优惠性质,但是并不限制使用时间。

  第一种月票卡如果限制持卡人使用方式,显然是没有道理的;第三种则根本无需限制,一方面这种优惠一般幅度不大,另一方面只要这种卡不是面向特定人群推出,就没有限制代刷的必要。有问题的是第二种卡,持卡人刷不完的月票卡内金额,本来是要被公交公司免费吞吃的,一旦持卡人为别人代刷,无异于与公交公司争利,这正是很多城市出台类似“禁止代刷”政策的初衷所在。现在需要明确的是,持卡人对自己月票卡内金额是否享有自由处分的权利,还是只能免费送给公交公司?

  此类月票卡等于是持卡人一次性买了90次票,而且必须在一个月内用完;或者说持卡人一次性预付了一个月内90次乘车的费用。显然,这种月票卡同样是持卡人的私有财产。馈赠也是一种处理方式,既然可以白送给公交公司,馈赠给亲朋好友乃至陌生人,同样应该可以。当然,如果持卡人通过帮人刷卡收钱牟利,则有滥用公交公司优惠之嫌,公交公司有权中止交易收回月票卡,但前提是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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