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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昱航:老百姓对不平等的敏感很正常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8日07:14  中国青年报

  作者:谢昱航

  广东省检察院公布了帮助企业解困、促进企业发展的“十条意见”,其中规定:查办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及时与主管部门或企业领导沟通,慎重选择办案时机,犯罪情节轻微的,酌情暂缓办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和技术业务骨干,涉嫌一般犯罪的,在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广州日报》1月7日)

  媒体以“老总涉嫌一般犯罪可不拘捕”的标题报道这一事件后,引起舆论极大的关注。网上评论非常热闹,绝大多数都认为是给老总特权,是法律适用上不平等。

  也有人指出,很多网民是误读了这一举措。因为措施明确说明,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针对的是一般犯罪。刑事强制措施有: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五种。针对一些暴力犯罪及犯罪嫌疑人很难控制的情况,采用刑拘和逮捕这种限制人身自由较严厉的措施;对非暴力犯罪(就所谓的一般犯罪),不是流窜做案,不是惯犯累犯的能保证之后的诉讼审判程序正常进行的,都可不采取拘留、逮捕措施。这些,法律都做了明文规定,所以,检察院这次突出强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网民对广东省检察院“意见”的强烈情绪,反映了他们对法律面前不平等的非常敏感。

  首先,这一规定的适用对象是“企业老总”。对于企业老总,有关部门的理解重点和老百姓的理解重点是不一样的。有关部门看重的是他们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而老百姓一般是把他们看作腰缠万贯、在政治和社会地位上突出的一类人。所以,对企业老总们在法律上适用上的突出,很容易被理解是保护有钱人,给他们特权。

  其次,以前确实出现过给富商特权的事情,老百姓形成了这种恶劣的印象。比如有的地方牺牲法律的尊严,给一些商人以法外特权──一个正在接受司法审查的犯罪嫌疑人,竟被安庆市太湖县政府取保候审,请到了工程奠基仪式的主席台上,与市县主要领导把酒共欢。某市为招商引资,给一些商人发“荣誉市民”证,让他们享受“超国民待遇”:交通违规不受处罚、娱乐场所消费不能查。某市给50强企业发了小轿车特别车牌和特别通行证,这些牌号的轿车可以免查进入市委、市政府及市内党政机关,还享有多项免费特权和违规豁免特权。有的地方在税收、经营方式等各方面给予便利,地价近于“零成本”,还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成“护身符”,送给投资商。正是有了这样众多的先例,人们才对商人所受到的“特殊”待遇非常反感。

  事实上,广东省检察院的此项规定,的确易引起人的不公平感。对于何种情形适用何种强制措施,法律有了明确的规定,作为司法机关,应严格执行。就算是时下保经济增长有特殊意义,就算是检察机关此举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但是将对企业老总的执法作为一种独特情形单列出来,容易让人想到是为了发展经济,法律可以让步,容易想到法律适用对象上的不平等。

  老百姓痛恨特权,看重平等,过去如此,现在如此,以后也将如此。而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又是一种最底线的平等要求,所以广东省检察院的“意见”遭普遍反对,其实不难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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