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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甘林:该不该在企业高管门前设置哨卡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8日07:17   长城在线 (来源:燕赵都市报)

  作者:李甘林

  广东省检察院1月6日对外公布帮助企业解困促进企业发展的“十条意见”。“意见”明确规定,查办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及时与主管部门或企业领导沟通,慎重选择办案时机,犯罪情节轻微的,酌情暂缓办理。对涉嫌犯罪的企业特别是目前仍在营运的困难企业,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和技术业务骨干,涉嫌一般犯罪的,在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据悉,“意见”已下发广东省各级检察机关。(1月7日《广州日报》)

  理论上讲,鉴于经济危机的影响,以及中国地域的复杂性,一些地方以政府名义出台政策规定,全力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从根本上保护和促进就业有一定的合理性。可事实上,许多地方已经存在给当地重点企业发放“绿卡”;以及不经当地纪委监察局,任何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都不得进入重点企业执法的要求。现在广东省检察院又高调出台“十条意见”,在我看来,这除了给人以一种对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过度保护的意味之外,几乎乏善可陈,也难出新意。

  优化企业经营环境自然正确,可谁都知道,在不少地方,重点企业、引进企业还额外享受着另外几种特殊保护。一是纪委、公安分别挂了牌子,设了禁区,谁敢胡来?二是只要在当地为就业、为政府GDP和税收作出一定贡献和成绩的企业老板,如今不是被“协商”进了当地政协,就是被“选”进了人大,更有少数“纳税大户”体面地进入当地副职官员行列,与党政领导并驾齐驱。如此,哪家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还敢随便发话,随便拿人呢?

  多年来,无数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已经证明,对于企业和企业老板,对于所有普通劳动者最有效,最有力的保护,其实还是那句老话,即有所为,有所不为。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就依法办事好了(如该纳多少税就纳多少,对企业老板该抓不该抓,按照法律制度办事,不能由领导出面定夺),法律明令禁止的,政府、司法机关就不要随意越权解释。当然也没有必要一定要整出一个“企业宁静日”、“绿卡”以及“十条意见”什么的。也许,这么做的确是出于一番好意,但如果不分青红皂白,不论有权无权,各地一律在国家法律法规之外,再为司法和行政执法设置出新禁区、新哨卡,依我看,这也属于一种瞎折腾。或许,本来是为企业有宁静日的,可由于过度保护,到最后却反倒使企业很难再有宁静日了。

  别的不说,单说一件,近年来,随着不少地方贪腐官员的倒掉,其背后总有当地重点企业老板“陪斩”或垫底,企业跟着官员一道“殉葬”的悲剧发生,这又说明了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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