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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洪其:遏制文山会海需完善会议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8日15:00  新民晚报

  作者:潘洪其

  年末岁初,一向是大小会议的高峰期,眼下广州市的机关干部却比较从容轻松。据昨天的人民日报报道,去年10月,广州公布实施《广州市人民政府全市性会议公务活动若干规定》,对全市性会议的规格、规模和时间等进行限制性规定,并提出月中旬原则上不开会的“无会旬”概念。

  广州对会议做出限制性规定,旨在削减长期以来积弊深重的“文山会海”,其他一些地方也有过类似举措,如沈阳市政府2003年确定每周二为“无会日”,2006年进而出台《关于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将“无会日”扩大到每周二、三、四三天。不过,制定、发布这些关于遏制“文山会海”的文件,开会布置落实文件的精神,如果弄得不好,或许本身也会成为新的“文山会海”。所以,不少干部群众对此类文件并不看好,认为文件的精神虽然不错,但能不能认真执行、坚持下去,就很难说了。

  这种担心并非多余。据报道,2002年广州曾发出通知,要求每月中旬原则上不召开全市性会议,区和县级市每周三不召开全区性会议。2005年广东省政府也发出通知,规定每月中旬为“无会旬”。“然而通知过后,‘文山会海’依然久治不愈”。何以如此?以笔者之见,主要是因为这些通知、规定、意见只是文件,并未形成科学完备的会议制度。由此容易导致两个结果:一是缺乏严格的问责机制,违反通知、规定的行为往往不会受到像样的追究;二是“一朝天子一朝事”,去年甲领导下决心遏制“文山会海”,今年换了乙领导,说不定对“文山会海”的作用有新的认识,于是去年的通知、规定只好自动作废,无疾而终。

  有学者指出,“文山会海”屡禁不止,归根到底在于缺乏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因此必须深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将每项工作落到实处,空洞乏味的“文山会海”才会失去市场。就实体意义而言,这种看法自然不乏见地。但就程序意义而言,笔者以为,当前亟需强化上述有关通知、规定的权威性和稳定性,通过法定程序,将其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层级,升格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规章甚至地方性法规。这样,政府的会议分为哪些类型,每种类型的会议应该按照什么样的规格、规模、时间标准召开,等等,都由法律法规加以详细规范,不但违反者要被依法追究责任,而且任何领导都无权随意变更或“另起炉灶”。

  在法治发达的国家,公权机关开会的规则、程序一般都具有明确的法律保障,“为开会立法”并非是什么“法律万能”的误区。中国人长期苦于会议太多太滥,但我们却远未建立起完善的会议制度和成熟的会议文明。好在不少地方已经开始了限制会议的有益探索,“为开会立法”(包括为各种听证会立法)也有望成为立法活动的重要内容,可以期待,中国式“文山会海”终将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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