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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圣祥:公民自由面前知错就改是底线

  作者:舒圣祥

  1月8日《中国青年报》为我们报道了一个辛酸无比的故事:6年前,湖南祁东县人匡增武被以抢劫罪名(首犯)押上法庭,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服刑5年之后,公安机关却发现弄错了———发案当天他正在拘留所里呆着,根本没有作案时间。匡增武恨透了因为跟计生干部发生冲突而导致的那次拘留;6年之后,却异常“感激”那次拘留。

  在匡增武的遭遇中,我们不仅见识了“疑罪从有”的办案方式,也看到了为早点出去而稀里糊涂签字的农民法律常识的稀缺,还看到了发案时间这样的关键因素居然也可以弄错,首犯与从犯互不认识的庭审细节竟然也可以忽略。然而最令人难以置信的却是:匡父在从受害人那儿弄来账本证实发案时间不对,并且请公证处对证据进行公证之后所发生的一切。

  在准确的发案时间里匡增武正好被拘留在拘留所,应该说,这是一个铁证,当地司法机关如果知错就改,匡增武最多也就坐一年冤枉牢。基于对法律正义的信仰,匡父最先想到的是走正常法律途径。可铁证也未能改变衡阳市中级法院驳回申诉。随后,匡父像所有喊冤者一样无奈开始了上访之路。这里又有几个“幸运”:一是幸运地上访成功;二是幸运地引起了衡阳市人大内司委的重视;三是祁东县公安局幸运地有了“认错的勇气”。

  但就是有了这样的“幸运”,匡增武依然继续被关押了四年之久。而且,直到他出狱一年之后,法院才开始复审还他清白。其中,更有“衡阳中级法院负责人当场批评祁东公安局长不该承认此案是错误的”这样的惊人情节。错了就是错了,知错就改是最为起码的底线,否则就是执法犯法漠视人权,把他人宝贵的人身自由当儿戏,这里根本谈不上什么“认错的勇气”。

  在公民自由面前,知错就改这样的起码底线居然都已经被突破了。原因很简单:办成一个错案会影响整个单位的成绩。你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与一个单位的成绩,是多么不成比例。

  衡阳市人大常委李康杏大发奇谈怪论,将这个错案之所以拖这么久,归咎于错案追究的评价体系:过于严厉的错案追究制度是责任单位主动纠错的阻力。可是我们为什么不反问一下:所谓“严厉的错案追究制度”尚且不能阻止在发案时间上发生这种愚蠢的错误,“不严厉的错案追究制度”又将置公民权利于何地?为什么我们的追究制度如此有耐心,一直等待责任单位去“勇于认错”,而不是把公民人身自由放在最高位置,第一时间指派其他非关联单位去立即展开调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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