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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戈:助考联盟行走在法律盲区还是雷区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13日08:42  新京报

  作者:羽戈

  今年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爆出了不少丑闻,大都与作弊有关。1月12日的《中国青年报》做了一期特别报道,曝光了经营作弊服务者的一条龙服务。从收买、雇佣考试枪手,到贩卖作弊工具,请高手做试题,答案传输、收费等,整个流程井然有序。

  最令我惊异的一个细节是,有一个名为“助考联盟”的贩卖考研答案的网络组织,竟然做好了法律规避的准备。有买主问他们,如果到时候没有发送答案,你们卷钱跑了怎么办?他们回答:假如这样,就构成了诈骗;而考中泄露答案,还算不上犯罪,若出了事,最多拘留几天,罚点钱,两者之轻重,每一个正常人都能掂量出来,所以,请顾客朋友放心……

  之后有律师表示,这种“请顾客放心”映照出“法律盲区”。因为依《刑法》第398条等相关法规与司法解释,像研究生考试的题目和答案,属于国家秘密,考前出售,便犯了泄露国家秘密罪;但如果在试卷发放过后,即试题已经解密的情况之下,再出现外泄,是否还构成此罪名?

  这也牵涉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时限之争,即秘密的解除时间,一说以考前为限,一说以考试结束为限——据说目前正在制订的《考试法》将取后者,那么,“助考联盟”的生意就不大好做了,因为你所逍遥行走的不再是法律盲区,而是雷区。但紧随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在考试过程当中,某些考生相互作弊,传送答案,这个骇人的罪名是否适用于他们呢?

  这就牵扯到另一方面的问题:考研这类重大考试的考题和答案,是否一定要归属于“国家秘密”?不能因为装试卷的档案袋上印有“绝密”、“机密”的字样,就可以衍生司法血缘关系。对勘我们的《保密法》,国家秘密覆盖了七大领域,考题答案属于哪一块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还是“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抑或是那个模糊的“其他”?似乎并没有太明晰的界定。

  这么说,并非要质疑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题和答案的重要性,只是希望已经孕育了六载,至今仍犹抱琵琶半遮面的《考试法》在诞生之际,能从法理上完善这一司法漏洞。

  当然,我不认为“助考联盟”等贩卖答案者能够成功规避司法之剑的锋芒。即便在当下,泄露国家秘密罪对它们发挥不了效用,还有《刑法》第283、284条可以援引。此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非法使用这类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在刑罚打击之列。作弊者所使用的窃照、窃听工具正属违禁品,那么销售者乃至生产者怎能逃脱罪责?此外,可以加诸它们头上的罪名还有“非法经营罪”等。

  在讨论如何制裁贩卖答案者、作弊者的背后,我们还应该追问一句:为什么要作弊?为什么“在作弊中慢慢成长”会成为一代人的生活常态?在呼吁《考试法》尽快修缮、出台的同时,我们是否应该反思现行的考试制度?

  (作者系青年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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