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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国松
被冠以“国内首次”、由吉林省辽源市检察院和公安局联合推出的羁押场所巡视员制度,目前正准备向全国推广。1月14日的《人民日报》报道说,《辽源市羁押场所巡视员制度操作规程》规定:羁押场所监督巡视员负责对市、县两级看守所羁押情况进行监督巡视,重点查看对侦查、起诉阶段的被羁押人的监管情况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各项管理规定。
就在同一天,据《成都商报》报道说,被江西南昌市公安机关带走协助调查“博雅免疫球蛋白致6人死亡”事件的医药代表万建国,在被刑拘35天后,意外身亡,涉案的7名警察被刑事拘留。而在一个多月前,据《瞭望东方周刊》等多家媒体披露,从去年10月份以来,河南省已经连续发生五起案件当事人在派出所或看守所非正常死亡的事件。
只要你想找刑讯逼供的新闻,搜索一下,马上可以找到几万个网页;只要你愿意回忆,立即就能想起云南杜培武、湖北佘祥林等骇人听闻的刑讯逼供、冤及无辜的案件。对于民众深恶痛绝、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问题,辽源市推行的“羁押场所巡视员”制度,真的能够解决刑讯逼供问题吗?
从报道看,这些“巡视员”是从市、县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中选拔的。这种监督对于羁押场所环境、被监管人员生活待遇等问题的解决,具有一定积极作用。但是,我们别忘了,所有的看守所本来都有驻所检察官。身负法律监督职能、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检察官,尚且无法震慑刑讯逼供,认为设几个“巡视员”就能解决刑讯逼供问题,是把复杂问题简单化了。
在北大法学院去年组织的一次辩论会上,“刑讯逼供到底是制度问题还是文化问题”成为双方论战的话题。不可否认,刑讯逼供固然有文化的因素,但本质上是制度问题。在宪政制度下,程序正义是公共权力行使的前提。正是基于这种理念,在法治完善的国家,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以及审讯时律师在场等制度的建立,在独立的司法的保障下,使得刑讯逼供基本得以根除。
经验表明,对付刑讯逼供这种由于公共权力缺乏监督而产生的恶,靠“羁押场所巡视员制度”难以彻底解决问题,而必须设计一种以权力制衡为核心的制度,让审讯者不敢打人、不能打人。具体思路包括:
第一,实现羁押场所中立化,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现行体制下,羁押嫌疑人的看守所由公安机关管理,要改变目前这种自己审讯自己监管嫌疑人的体制,就必须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分离出来,交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它既要保障看守所的安全,又要承担嫌疑人人身安全的义务;如果发生刑讯逼供问题,要以刑讯逼供罪和渎职罪分别追究审讯者和看守人员的责任。
第二,审讯场所、审讯时间法定化,全程录音、录像。鉴于绝大部分刑讯逼供案件发生在看守所之外的事实,与中立的羁押场所相配套的制度,是在看守所内设立法定的审讯室,而且要规定嫌疑人每天最低的休息时间,禁止24小时不间断的“车轮战”式审讯。审讯室内设置监视器,甚至可以设计一个技术程序,只要审讯室的门一打开,监视器就自动运转,将全部审讯过程用音像资料保存下来,隐匿、篡改审讯音像资料者,视为刑事犯罪。一旦被告人在法庭上指控审讯者实施了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程序违法的问题,或者将其带离看守所审讯,法庭就必须从看守所调取未经任何剪辑的审讯音像资料,当庭播放、质证。
第三,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当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提出:“禁止以不当方式取证的实质并非仅仅意味着非法而获的证据不应当被法院采用,而是完全不得被使用。”因此,必须视刑讯逼供为绝对的恶,而不是相对的恶,所有能够证明犯罪的事实不能来自“毒树之果”。在现行体制下,上述三个方面的制度设计完全可以立即实现,即使在短时间内无法建立沉默权和律师在场制度,也足以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作者系资深媒体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