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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乔新生
河北晋州市周家庄乡是目前我国唯一保留人民公社制度的乡,2009年1月13日,该乡6个自然村开始年底分红,发放现金7000万元。(1月15日《河北青年报》)
这一新闻事件在互联网络上引起了轰动。有人认为这说明社会主义人民公社制度并未过时;也有人认为集体劳动的效率并不低;还有人认为人民公社制度的成功,是给市场经济原教旨主义者一个响亮耳光。当然,也有人清醒地指出,个体的成功不等于普遍的成功,河北晋州市周家庄乡人民公社制度的成功是有多重因素造成的,不具备推广价值。
自从人民公社制度从我国《宪法》消失之后,家庭承包经营就成为我国农村经济的基本表现形式。一些人误以为,农村只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才会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其实,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农村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正是这样的制度安排,为农村经济组织选择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河北晋州市周家庄乡保留人民公社制度,正是在《宪法》的引导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做出的选择。
这种自主选择权,真正体现了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自主选择权包括是否交易的权利、和谁交易的权利以及选择交易内容和形式的权利。河北晋州市周家庄乡的村民经过民主决策,选择保留人民公社制度,说明当地村民愿意以这种方式参与市场竞争。实践证明,他们的选择是正确的。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无论是传统意义上的合作社组织,还是现存的人民公社,都不是主要的市场经济主体。它们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是因为它们适应当地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社员的普遍愿望。假如不尊重个体成员的选择,由国家制定法律“一刀切”,统一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那么,虽然在形式上整齐划一,但是在效率和公平方面却未必能够尽如人意。发展市场经济首先要尊重个体的选择,尊重个体成员之间相互组合市场主体的制度安排。人民公社制度的存在,不是为了反证市场经济的失败,恰恰相反,是为了证明市场经济的多元化。
周家庄乡在发展的过程中,历经了互助组、合作社、人民公社,改革开放以后,成立了农工商合作社。这个不断改进的过程,说明我国少数地区人民公社制度得以延续具有一定的必然性。首先,从内部来看,实行人民公社制度,便于土地的集约化经营,这在土地资源相对稀缺的地区尤为重要;其次,实行人民公社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整合劳动力资源,从而创造规模效益;第三,从政府的角度来看,由于实行人民公社制度,在土地的征收征用问题上,政府会更加小心谨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资源会得到更好的保护。
当然,人民公社制度毕竟属于“前宪法”制度,我国宪法已经将合作经济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组织形态。人民公社制度与合作经济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毕竟还有本质的不同。合作经济强调“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按劳分配”。河北晋州市周家庄乡的人民公社制度,其实是经过改良了的合作社制度。合作社的自主选择原则没有变,民主管理的原则得到了加强,退出机制更加开放,恰恰是这些特征,使河北晋州市周家庄乡的人民公社重新焕发了勃勃生机。
人民公社制度的存在,让我们重新审视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和经济运行机制,从来都是海纳百川,不拒细流。假如倒因为果,借口人民公社制度的成功,而彻底否定市场经济,那么,就是不了解市场经济的真谛;反过来,假如为了强调市场经济的纯粹性,而拒绝人民公社制度的存在,那么,就是对市场经济的断章取义。
分析探讨个体的成功,不是本文的要旨。任何经济组织的成功,都有必然性,也有偶然性。但不管从哪个角度切入分析,都不能忽视农村村民的自主选择权,因为正是有了这个神圣的权利,才会有人民公社制度;也正是因为有了这个权利,才会出现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只有尊重农村村民的自主选择权,今后才能出现其他更好的经济组织和农村社会制度。
周家庄乡未来会如何,留给人们许多悬念,但不管怎样,我们没有理由排斥这种农村组织形态,更不能因为这个组织取得成功,而否定其他组织形态存在的合理性。或许,这个农村组织就像一个标本,它让我们看到了中国的过去,也让我们看到了中国的现在和未来。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