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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鹰远
今年的浙江《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完善住房保障体制,健全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制度,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群体的住房困难,加快农村危旧房改造。代表委员讨论时建议,浙江省各地政府今后在选址上,特别是新建廉租房的选址,应选在中心城区,让好事办到位。(1月19日《今日早报》)
廉租房一般都是政府投资建设,然后以低廉的价格租给百姓居住,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改善城市生活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但受到地价与成本制约,各地建设的廉租房往往地处偏僻。偏僻带来的问题是生活配套设施不健全,学校、交通、医院、市场等公共服务不尽如人意。如媒体就报道了大中城市的一些贫困家庭虽分到了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但由于这些保障性住房远离市区,生活配套设施不健全,要承担较高的生活成本,只得无奈放弃。
作为惠民举措,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已使一批困难群众受益。但仅有可睡觉的住房并不代表宜居,还需进一步强调功能与实用性。贫困家庭本来就收入低,让他们住在离市中心过远的偏僻地方,交通、工作、生活显然都要付出很多的额外成本,如果住上新房后生活却更困难了,就有悖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初衷了。更大的问题在于,土地属于国有,即属于每个公民。如果中心城区只盖高楼大厦、昂贵的商品房,却让贫困人口与中心城区隔离,显然会让低收入群体感受到自身被排斥,从而产生边缘化的抑郁心理。
因此,参加浙江“两会”代表委员建议新建廉租房的选址,要考虑中心城区,我以为是值得重视的。目前,各地城市中心城区基本设施较为完善,廉租房建在基础设施和生活设施配套的中心区,不仅可以降低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成本,而且还能够把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之情落到实处。
所以,廉租房建设不光是一个规划问题,也是一个指导思想问题,需要各级政府体现以人为本和执政为民的责任意识。同样,向困难群众提供保障性住房,不是政府的施舍行为,是实现居者有其屋的责任。如在美国,74%的廉租房建在了市中心;在我国香港特区,许多廉租房也是建设在中心城区;在法国,法律要求在城市富人区按照一定比例建造廉租房,打破居民在地理空间和居住上的隔离。
因此,在城市的发展建设中,就需要政府科学看待民众利益的问题。笔者认为,解决低收入人群住房,各级政府应走出“土地财政思维”,摆脱打造亮丽、光鲜、气派的“大都市”窠臼。对廉租房建设用地,应本着适用与可承受原则,更加科学合理规划与审批。让廉租房在城市中心城区有“容身”之地,体现廉租房不仅要价廉,而且还要让困难群众享受到现实中便利,使廉租房建设真正成为民心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