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张敬伟:给人肉搜索这一棒应成立法标本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20日07:42  时代商报

  作者:张敬伟

  不得公开他人信息资料,不得攻击他人系统,网吧实行实名登记……昨日,《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经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生效。该条例对计算机安全等级管理、保护措施、禁止性的行为、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尽规定,特别是对近来社会广泛关注的“人肉搜索”,该条例明确“说不”。(1月19日《扬子晚报》)

  终于有法约束“人肉搜索”了。虽然这个禁止“人肉搜索”的条例是个地方法规,但立法者能够与时俱进,秉承现实主义精神,其立法实践值得肯定。法治社会,一个是体现法制的完备性,即有法可依;一个是彰显法治的有效性,即体现守法、执法和惩戒的手段。“人肉搜索”随着虚拟网络而跃入现实生活,成为一种社会现象,而且每一次的出现都会造成颇具争议的公共事件。在此情势下,当然要纳入法治的轨道予以定性和定量的理清。

  在一般人看来,或许“人肉搜素”就是将某个人的信息通报出来那么简单。其实不然,“人肉搜索”依托的载体是网络,号召搜索者和参与搜索者乃是不确定的网民。由于网络空间的无限性、恣肆性和缺乏现实法律和道德覆盖的随意性,网民是个混沌而无法确定的对象,因此无异于以匿名不负责任的方式擅自公布某个人或组织单位的信息资料。如此一来,“网民们”不仅成为免责的盾牌,还容易发酵为故意的集体网络暴力,给被搜索者的隐私权、名誉权带来无尽的伤害。无端侵害别人权利的行为,当然是亟需法治禁止的。

  遗憾的是,由于技术原因,要找到人肉搜索的始作俑者,无异于大海捞针,网民们恰恰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才以恶搞娱乐的心态去“人肉搜索”。在此情况下,现实的法治既不能保护成为“人肉”的权利,也无法对“网民们”进行规范和惩戒。如果任由“人肉搜索”泛滥,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私权不保和人人自危的受害者,更重要的是导致网络言行的散漫与不负责任。由于中国拥有2.8亿网民之众,且大多数为年轻人,如果“人肉搜索”成为常态甚至是时尚流行,这种绝对自由的散漫习气也会突破虚拟空间的边际而对现实世界的法治秩序和道德伦理造成侵蚀和污染。所以,禁止“人肉搜索”立法,是针对根本,涤清网络环境,构建法治网络空间的理性行为。

  并不讳言,从近期网络世界的很多“人肉搜索”事件看,如涉嫌猥亵女童的某厅级高官,如吸名贵香烟戴名表的某科技官员等大都在官品、人品、廉政、言行等方面存在着瑕疵,“人肉搜索”确实存在着公共监督的正面效应。但是,也有的“人肉监督”并未坚守曝光式监督的底线,而是无限夸大到曝光当事人亲属私密信息,并掺杂一些主观判断和对当事人及亲属进行侮辱谩骂,甚至渲染一种极端的仇官情绪。所以,“人肉搜索”对权力对社会丑恶现象仅有廉价监督的价值,而对于社会秩序和人权的伤害却是极大的。毫不客气地讲,“人肉搜索”客观上是网民们以势凌法,未审(法治、道德审判)先判的越位捣乱。必须指出,虚拟网络里的人多吆喝大未必是正义是真理,造成的信息污染却是有的。

  徐州市立法禁止“人肉搜索”,相当于给这种貌似热闹合理实则误国害民的虚拟行为以棒喝。而且这一棒应该成为各地立法的标本,沿着立法程序接力下去,使“人肉搜索”在网络里没有生存空间。


Powered By Google
flash

更多关于 人肉搜索  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