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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敬己:加班费面前众生平等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29日07:50  中国网

  作者:张敬己

  新华社1月26日报道:劳动保障专家提醒说,由于今年1月份共有14个休息日,是较为特殊的“休假月”,因此,对于部分加班较多的劳动者而言,1月份的加班费有可能超过平时月工资。

  1月份有4天的法定节假日和10天的休息日,无需专家提醒,大家都知道,前者需以不低于3倍标准支付加班费,后者的这一标准为不低于2倍,所以,对部分劳动者来说,如果企业未安排休息日补休,就可能出现加班费高于月工资的情况。

  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在这个“休假月”后,面对领到的工资条,绝大多数在节假日没有休息的劳动者,只有苦笑——专家的提醒,确实只是一种“提醒”。

  原因不难分析。稍微正规一点的营业机构,有3倍或2倍的加班费用,但这个3倍或2倍却已经过“打折”,简单举例:多数企业的3倍加班费,并未按真正的日平均工资计算,而是定下一个比日平均工资低的基数并据此发放,至于2倍的加班费,多数并不存在。此其一。

  其二,在这个休假月里,需要加班的,多数是和百姓生活相关的服务业,一则为能提供更有效的服务,顺便可以让利益最大化,为数不少的营业机构的营业时间基本上都延长了,也就是说,平日里只需要上8个小时的班,现在基本上在10个小时左右,甚至更长,这种短时的加班,几乎没有加班费用,更谈不上3倍或2倍加班工资。

  当然,更不必说一些企业从未有“3倍薪酬”的概念,那么,劳动法的相关法律条款的法律效应,实际上更多时候被异化,甚至虚置。

  与之相对应的是,拿不到加班费或者只能拿到被打折加强费的劳动者,最多只能抱怨几句,几乎从没有人拿起法律的武器,讨要自己附着在法律条款上的劳动收益权利。原因也有几种:一是经济低迷,就业环境越来越差,谁都不想丢掉养家糊口的这份工作。能有一份工作就算万幸了,至于加班费,就让它停留在法律条款上好了,能忍则忍。年前诸多“自动放弃带薪年假”的报道,也是对此的印证。二是为劳动者权益张目的相关法规,在法规尊严职能维护者眼里,民不举官不究是法律许可内的常态;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既面临诉讼高成本,赢了官司赢不了钱的窘境,还要面对“强强联手”的实际社会生态,所以,知法懂法却不依法或者说不能依法,也就不足为怪了。

  但是也不能说劳动法规并没有一点威严。体制内的劳动者,他们的权益,基本上是完全可以得到保护的——这一点,从诸多此类新闻后的跟评就可以看出来。比如“没事少来忽悠我们,加班费,你以为人人都是公务员吗”就是一例,不用细究,就可以得知,他们权益受到保护的原因,是因为任何权威,都比不上体制的权威。两强相PK,更强者胜。

  由此,法律权威和体制权威对比强烈。法规的利好自然而然向规则制定者这个集体倾斜,法律底线的众生平等,这个本该被强化的基础,却被有意无意淡化。

  肯定有法制意识不强这个原因的参与,但用法律为民维权的服务意识自觉化基础几乎为零的实际情况才是根本的原因。法制社会不是一天两天就可以建成,那么,不妨拿当下最受关注的加班费为一个切入点。像保证公务员的加班费一样,动用服务的职能,以维护法律尊严的名义,做到在加班费面前,众生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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