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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钧:农民工参保还是留有余地为好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07日09:00  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唐钧

  2月5日,人保部就《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的出台,对解决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利好消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对保障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作出非常具体并具有操作性的制度安排,无疑会提振这一特殊的产业工人群体的信心和士气。

  “公开征求意见”无疑会让《办法》中考虑不周的地方得以完善。在仔细研读《办法》(摘要)之后,笔者将自己感觉到的问题(或疑虑)说出来——《办法》中的一个新提法是:“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农民工参保相关事宜。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农民工离开就业地时,原则上不‘退保’”。可否用这样两个关键词来概括以上所述,即“必须参加”和“不能‘退保’”。之所以说这两点是“新提法”,是因为三年前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的提法是:“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比之下,现在的提法从用语上看,更具强制性和刚性。当然,也可以理解为,现在全国各地都“有条件”了。

  但笔者担心:当前的全球性经济危机似乎仍在发展之中,前景还不甚明朗,尤其是众多中小企业处境艰难。在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上采取几乎不留余地的强硬措施,会不会变成“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这样说,也许会遭致“不为农民工着想”的指责。实事求是地看问题,当就业和养老保险面临两难抉择时,就业应该是放在第一位的选项。因为就业解决的是当前的“饭碗”问题,而“养老保险”提供的是未来的希望。

  可能有人会以美国大萧条时期的“罗斯福新政”和“社会保障法案”来说事,但美国的社会保障法案最初实施时,并不是像后来那样“政府扮演最后出台的角色”。查阅资料得知,美国当时的规定是年收入3000美元以上的雇员及其雇主各出工资的1%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年收入不达标的人则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来提供养老保障。有研究表明:当时的社会保障支出,雇员、雇主和政府的资金分担比例是1∶1∶2。这是经济危机时期美国的特殊政策,与之前和之后的同类政策的基本理念都是大有差异的。看来,在危机时刻,政府积极的财政政策总是在第一线冲锋陷阵。如果在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上也采取类似措施,我们当然非常愿意乐观其成。

  如果坚定不移地实施这些强制性和刚性较强的措施,结果之一可能是一些中小企业会支撑不住;而万一这些企业破产倒闭,一部分农民工就会失业。所以,退一步考虑,更可能出现的一种情况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必须参加”成为一句空话,至此,“不能‘退保’”也就“毛将附焉”了。我们常常迷信行政权力和法律权力,认为有法规、有文件就可以解决所有问题。但如果行政措施和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不相契合甚至相左,其政策效果至少是会大打折扣的。

  最后,想说明一点,其实“退保”是一种不严谨的通俗说法。在以往的政策环境中,农民工在转移时拿走自己“参保”的个人账户中的钱,是有法可依的,完全是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是否在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方案设计和制度安排上还不能完全周到的情况下,可以保留他们“退出”的权利,以避免可能出现的“全赔”的情况——具体的做法就是在《办法》中不提这个问题。

  (作者唐 钧,中国社科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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