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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子:以消费券抵工资颇像家长式作风

  作者:满子

  9日,杭州市市委书记王国平在一次会上提出扩大发放消费券的设想,他说:“书记、市长带头,到1万多名公务员,有可能的话,再到国家拨款事业单位,这些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要切出5%至10%,以消费券的形式发放。”(2月10日 《都市快报》)

  杭州之前给底收入者发放消费券的做法,近日受到商务部的正面肯定,也受到当地居民的一致好评,这当然值得肯定。但建议机关部门推出自己的“山寨版消费券”,将额外发放消费券的路径,改扩为从公务员工资中抵扣消费券,即便出于一番拉动内需的好心,也是好心办傻事。

  首先这一做法与相关法律存在抵触。我国新近执行的《公务员法》第13条明文规定,“公务员享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对公民工资的界定,在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虽然在经济寒潮下,公务人员应作体味民生困境,作拉动内需、积极消费的带动者,但这只是一种道德诉求而非法律规定。政府公务人员也是劳动公民,应获得货币形式的工资。政府超越法律,颇具家长式作风地切去薪金的5%至10%作为消费券发放,无疑是剥离了公民所拥有的工资不被克扣的权利;而公务员作为消费者,有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消费权,机关无权缩小职工的这种选择权。

  再者,目前消费券购置与发放政策的透明性尚显不足,于此语境下,会给公共机构因发放消费券带来一定的寻私空间。若将发放消费券的领域扩至公共管理机构,可能助长乱花公款的歪风。比如,不该去公费旅行的,发张消费券便是……一些公共机构的官员,实际上不缺公款消费的“技术变通能力”,你这样开消费的口子,完全可能被一些官员趁机将“口子”撕得更大。尤其是,一旦公务人员的薪水中的一部分成为消费券,便会给公权与商家设置新的灰色利益互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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