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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李楯
中国何时能从视“群体性事件”如洪水猛兽,到视其如春去秋来般正常,则标志着中国已成为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国家了。
不久前的一次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一种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新表述颇引人关注。这种表述明确提出:“一旦发生了突发性的群体事件,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到第一线,直接到群众中去面对面地做解释和说服工作,不能领导干部躲着不出来,就让公安部门、警察到第一线去。”、“除了发生打砸抢烧这些不幸的情况之外,原则上不能动用警力,应该由党委的各级干部到第一线去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矛盾。”
讲这话的是代表中国党政领导机构解读最新官方文件——《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并回答记者提问的中央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
民众有集体诉求是常态
在过去很长时期中,“群体性事件”在中国一直用来表述党政领导机关所不希望发生的民众集体行动。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走来,“群体性事件”是专指“计划”之外的。对计划经济体制而言,“计划”之外的当然就是不好的。转型开始后, “群体性事件”又与“不安定”相联系,当把“稳定”作为第一要义时,与“不安定”相关联的,当然也被认为是不好的。
但如果变换视角,注意到中国改革的目标最终被确定为,走出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中共十四大)和法治国家 (中共十五大);中国称自己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要“发展”,目的当然是希望自己也“发达”。而在市场经济国家、法治国家、发达国家中,“群体性事件”被认为是常态的,在法治框架内,它不影响继续发展,也不影响安定,相反,不同的诉求都可以表达出来,使整个社会知道问题所在,通过预设机制,形成新的利益协调和平衡,正是社会稳定的一种制度性保障。
中国何时能从视“群体性事件”如洪水猛兽,到视其如春去秋来般正常,则标志着中国已成为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国家了。
政府和民众思想都应转变
上世纪50年代初,中国政府遇有“群体性事件”,还会检讨一下是否有官僚主义存在;后来讲阶级斗争,遇有“群体性事件”,会认为幕后有“黑手”(有阶级敌人操纵)。那么,今天的“群体性事件”主要是些什么呢?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解读的中央文件讲得很清楚——即:由“农村征地、环境污染、移民搬迁、集体资产处置等引发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这些,有多少是因境外敌对势力对我们的渗透而造成的呢?有多少是反党反政府的呢?应该说不可能完全没有,但数量极其有限。我们现在已进入了信息公开的时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去年5月开始实施——按公开的信息看,一年也没有几起。
那么,“群体性事件”——民众聚集在一起,究竟要干什么呢?他们当然是要表达自己的某种诉求——要从自己的利益、主张出发,去反对另一种被他们认为是有害自己利益、有违自己主张的行为。这种诉求为什么要聚集起来表达呢?因为他们相对另一方往往是弱势。
从中共中央的文件可以看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征地、污染、移民等,大抵不应是政府行为(在市场经济社会,遵循宪法,政府只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有限情境下才会征地、移民),导致政府过多地涉入征地、污染、移民等事项的,是一些政府官员沿袭了过时的旧做法,仍然要自己直接抓经营性项目;或者是沿袭了过时的旧思路,认为民众反对企业就是反对自己,忘记了政、企早应分家。
对待“群体性事件”除党政官员亲临第一线,“无暴力”发生警察不涉入外,还应做到信息公开,警察在现场维持秩序,有备无患,以及有一整套化解社会冲突,疏导公众情绪的具体规制和做法。
官员思想转变的同时,民众的思想也须转变,要能理性地对待问题的解决(不是自己的愿望都是合理的,都是可以实现的)。只有在法治的框架内行动,才是正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