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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雁:带枪的是民警而不是个人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17日08:35  信息时报

  作者:青雁

  云南蒙自县民警吉忠春因倒车与人发生纠纷开枪致其死亡,引起广泛关注。对此,蒙自县公安局相关领导表示,吉忠春确实违反了枪支管理规定,其行为涉嫌犯罪,但这是他的个人行为,与其民警身份和职务没有任何关系。所以公安机关不可能拿钱对受害者家属进行民事赔偿,但也许可能从人道主义出发,给家属一点慰问金(《新京报》2月16)。

  民警因个人纠纷开枪打死人,是否其身份完全无关?这应当不是个问题,可是,当蒙自县公安局相关领导的解释却出乎我们的意料。当地警方的逻辑也许是这样的:不是在执行任务,不是组织叫他开的枪,所以属个人行为,所以跟单位无关。

  问题是,给警察配枪是为了在遇到危险时候能够挺身而出,保护老百姓的安全,而不是让他们耀武扬威,用枪来威胁百姓,否则,与歹徒有多大区别?

  以老百姓的经验来看,如果这个警察独自外出意外抓获一杀人凶手,救下一群众,那肯定就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单位的荣耀。现在他违反了枪支管理规定,杀了人,当然不想与单位扯上关系,更不愿让人联想到“领导无方”了。立功了是单位领导和集体的光荣,做坏事了就是“个人行为”,这算什么逻辑?

  一个自然人,如果故意杀人,可以理解为“个人行为”;拿私藏的枪支杀人,也可理解为“个人行为”。但拿因职务而合法配给的枪支杀人,就无法让人理解其纯“个人”因素了,更何况,枪并不是个人可拥有的东西。因此,所在单位必须承担民事赔偿的连带责任。

  早在几年前,公安部就曾发出五条禁令,其中第一条就是“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开除”;第二条是“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第三条是“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最重要的是,禁令还明确指出,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的,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显然,在这个事件中,当地警方有着无可推卸的责任,责任在于没有管好警察,没有管好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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