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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盛翔
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县民警吉忠春酒后因倒车纠纷向一男子连开三枪致其死亡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蒙自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吉忠春的行为只代表他个人,所以公安机关不可能拿出钱来对死者潘俊的家属进行民事赔偿。(2月16日《新京报》)
事件发生后,我们希望看到的是当事公安局的沉痛道歉和深刻反思,没想到等来的却是急吼吼的撇清责任。“民警开枪杀人纯属个人行为”这样的解释,撇开了杀人民警与所属单位的关系,同时也撇清了赔偿的责任和舆论的炮轰,不可谓不“高明”,只不过,把“高明”建立在对法律的无视和践踏基础之上,其实是十足的愚蠢。
是的,作为成年人的吉忠春应该对自己的杀人行为负责。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蒙自县公安局可以就此完全撇清责任。因为是当地公安在枪支管理上的失职和在制度管理上的漏洞,直接造成了最终的严重后果。
在我国的枪支管理法规上,写着“实行上班和执行任务时佩带枪支,下班和执行任务后将枪放回单位集中保管的制度”,因此当一个警察佩带上枪支,那么公众就有权认为,他不是简单的“个人”,而是合法暴力的代表者。当合法的暴力被用于违法的领域,需要对此负责的不仅是违法者本人,也包括给其配发枪支的公安机关。
正因为当警察佩带上枪支就不再是“个人”,《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明确规定: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蒙自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不可能拿出钱来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的蛮横,显然是对法律的无知。此外,我们更担忧的是:出现如此恶劣事件尚且是这样的处事态度,当地公安机关“在管理上的漏洞”,又如何能够真正补上?